Re: [問題] 97年稅法選擇題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 (A-rod)時間17年前 (2009/07/10 11:3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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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mv (before sunset)》之銘言: : 各位高手 有幾題選擇題搞不懂 可否請高手解惑 : 會計師第九題 : 9、長榮海運公自美國洛杉載運一批貨櫃抵達高雄港,其向 : 進口商所收取之運費收入,申報該期營業稅時應如何處理? : 答案為(非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須申報) : 想知道為何非課稅範圍,是因為屬於銷售還是進口免稅? 營業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客貨出境者, 係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此題非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因起運點不在中華民國境內) 自然不在第一條所規定的課稅範圍中 : 10、銷售勞務與國外買受人並收取外匯,均得適用零稅率。 : 此答案為非,想知道為何,覺得這應該是外銷零稅率 重點不在於買受人是國內還國外, 主要在於是否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七條第二款), 此題雖然是銷售與國外買受人, 但仍可能有在國內使用的情形。 : 3、營利事業於95年中分配股利時,帳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 餘額225000元,累積未分配帳戶盈餘750000元,其中累績未分 : 配取餘包括有屬86年度以前已彌補之累積虧損250000元。則 : 該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時之扣抵比率為何? : 答案為30%。 想問說為何不是22.5% : 煩請高手解答 謝謝 這是函釋的http://www.0rz.tw/u0VAk 營利事業依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 如其截至86會計年度止係累積虧損者, 其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 應包含該累積虧損,理由有二: 1.公司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 「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營利事業截至86會計年度止如為累積虧損者,依公司法前揭規定, 必先以自87年度起累積之盈餘彌補虧損後,始可分派盈餘, 故計算累積未分配盈餘時,應包含累計至86年度之累積虧損 2.營利事業計算加徵10%之未分配盈餘稅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 而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4項規定, 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以往年度累積虧損之數額, 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順便補充,若截至86度有累積盈餘,而87年度以後的年度為累積虧損 應將截至86年底止之累積盈餘一併計算; 惟86年底止之累積盈餘經抵減87年度或以後年度虧損後, 仍有盈餘者,該盈餘應自上開累積未分配盈餘中扣除,以其餘額計算稅額扣抵比率。 (函釋:http://0rz.tw/UFWxj)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53.130
文章代碼(AID): #1ALhQnfb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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