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新聞] 呆帳列損 要先合法催收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 (小紅鼻 )時間15年前 (2011/04/23 02:44), 編輯推噓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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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DiSlR0L ] 作者: Refauth (山丘上的長號手)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呆帳列損 要先合法催收 時間: Sat Apr 23 02:41:29 2011 呆帳列損 要先合法催收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2011.04.22 03:25 am 許多企業將應收帳款呆帳列入營業費用,想藉此避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 若因應收帳款票據或各項欠款債權,超過兩年未收回本金或利息,一定要附上存證信函或 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才可列報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根據所得稅法第49條,應收帳款必須符合以下二要件之一,才可列 為呆帳損失,包括: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導致債權部分或全 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或利息。 南區國稅局舉例,轄區內有一甲公司,94年度營所稅申報時,列報無法收回貨款呆帳損失 1,000多萬元,是89年間銷貨給A、B、C、D四家公司的應收帳款。 國稅局認為,甲公司無法證明曾積極催收,所以不讓甲公司認列呆帳。 甲公司不服,提行政救濟,向法院表示因公司改組、遷址,導致部分文件遺失,無法提出 催收證明。 甲公司也請到A、B公司負責人到法院作證。A、B公司負責人表示確實沒有付款,且曾收到 原告寄發的催收文件。甲也舉出C、D公司付款支票跳票的退票理由單。 最後行政法院仍判決甲公司敗訴,因A、B負責人90年後就不再任公司負責人,不清楚公司 還款,法院認為A、B公司在90年後仍有還款可能,呆帳不符「債權已逾期兩年」的列報損 失條件。C、D公司所欠貨款,甲公司則無法舉出任何催收證明。 【2011/04/2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288986.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0.0.153

04/23 02:44,
貼這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04/23 02:44

04/23 02:44,
借轉
04/23 02:4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32.86

04/23 17:20, , 1F
感覺現在打租稅的行政救濟都很難贏 = =
04/23 17:20, 1F

04/23 18:10, , 2F
就算你有國稅局說的那些憑證,只要金額太大,他也會想盡辦法
04/23 18:10, 2F

04/23 18:11, , 3F
把你剃除
04/23 18:11, 3F

04/23 22:20, , 4F
沒看到存證信函就一定剔除阿~~
04/23 22:20, 4F

04/23 23:29, , 5F
呆帳損失的認列條件超嚴格的阿,通常要有法院的催收的判決
04/23 23:29, 5F

04/23 23:30, , 6F
書,又逾二年才有辦法認,不然稅務員要說服他們超難的
04/23 23:30, 6F

04/24 12:53, , 7F
有存證信函他還不一定讓你認哩,法院催收判決還保險一點
04/24 12:53, 7F

04/25 08:33, , 8F
有時候遇到國稅局真的是... 法條都是看個人解釋~~
04/25 08:33, 8F

04/25 08:33, , 9F
越往南的國稅局越扯
04/25 08:33, 9F
文章代碼(AID): #1DiSoayx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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