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95記帳士 營業稅
47 營業人將自行生產之冷氣機一台,成本10,000元,時價12,000元贈送客戶,該營業人
應以下列何項金額入帳?
猨 (a) 10,000 元 獏(b) 10,500 元 獱(c) 12,000 元 斅 (d) 12,500 元
考選部答案是a
想法:
視為銷售原則時價入帳,
但自行產製轉供自用或送人,免開立發票,依成本入帳
但是施老師的申論題庫裡,同一題的答案卻是給(c) (依時價入帳)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 條
第一項: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第二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
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
第三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
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
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第 19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以時價為準。
二、第三款至第五款,受託代購者,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委託及
受託代銷者,以約定代銷之價格為準。
前項第二款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
供查核。
前二項規定,於本法第三條第四項視為銷售勞務準用之。
由以上條文,可看出無償移轉他人應依時價為準
2011志光藍海攻略4-7頁則說;
視為銷售貨物原則以時價為準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
轉供營業人自用(以成本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按實際成本列帳)
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以自製產品贈送客戶,免開立發票,以實際成本入帳(視為廣告費))
此時又說應該以實際成本入帳,但和法條解釋又不符合了,
想請問有板友知道正確答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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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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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andapig111 來自: 1.168.67.224 (04/24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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