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95記帳士 營業稅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 (熊貓)時間14年前 (2012/04/20 20:51),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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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營業人將自行生產之冷氣機一台,成本10,000元,時價12,000元贈送客戶,該營業人 應以下列何項金額入帳? 猨 (a) 10,000 元 獏(b) 10,500 元 獱(c) 12,000 元 斅 (d) 12,500 元 考選部答案是a 想法: 視為銷售原則時價入帳, 但自行產製轉供自用或送人,免開立發票,依成本入帳 但是施老師的申論題庫裡,同一題的答案卻是給(c) (依時價入帳)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 條 第一項: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第二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 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 第三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 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 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第 19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以時價為準。 二、第三款至第五款,受託代購者,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委託及 受託代銷者,以約定代銷之價格為準。 前項第二款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 供查核。 前二項規定,於本法第三條第四項視為銷售勞務準用之。 由以上條文,可看出無償移轉他人應依時價為準 2011志光藍海攻略4-7頁則說; 視為銷售貨物原則以時價為準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 轉供營業人自用(以成本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按實際成本列帳) 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以自製產品贈送客戶,免開立發票,以實際成本入帳(視為廣告費)) 此時又說應該以實際成本入帳,但和法條解釋又不符合了, 想請問有板友知道正確答案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19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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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沒錯..查核準則15-1 一、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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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仍按其產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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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或購買之實際成本為準,轉列資產或費用,免按時價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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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andapig111 來自: 1.168.67.224 (04/24 22:40)
文章代碼(AID): #1FaLkv4R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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