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稅法兩題
1.如果被繼承人A死亡時,遺有配偶B、兒子C、女兒D,其中兒子已婚並育有一子E
在沒有任何人拋棄繼承的情況下,在計算A之遺產稅上,共可從遺產總額中減去
多少扣除額?
我想問的是,由民法第1138和1139條來看,A的繼承人應該是B、C、D,沒有包括E是嗎?
因為有相同的題目在兩本不同的參考書上解法卻不同,所以很疑惑???
2.甲於民國93年2月1日逝世,其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死亡時遺有下列財產,其中之一
為:一筆農業用地,由車籠埔段101地號(公告現值3000萬元,有合法農業用地證明)
及102地號(公告現值2000萬元)所組成,於102地號上為耕種需要,於民國91年1月間興
建面積30坪之房屋,尚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興建。
想問一下,這樣102地號還是屬於農業用地嗎?還是變成一般用地?
因為參考書的解答在遺產總額裡區分為農業用地3000萬元及一般用地2000萬元,而在
遺產淨額的扣除項目裡卻是扣除農業用地5000萬元,為什麼是這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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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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