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傳票後附憑證是否必須為正本?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 (我飛阿~~)時間13年前 (2012/12/12 15:28),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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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21條 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 發票...... 第23條 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應根據前二條原始憑證『編製』傳票,根據傳票 登入帳簿。 假設台中分公司沒有會計人員 日常交易帳單由廠商送至台中分公司 經由相關人員確認帳單資訊後 以影本scan & email 至台北總公司會計『製作』傳票 因此『台北總公司傳票後附憑證皆為影本 正本留存於台中分公司』 此法是否可行? 依據前揭第23條條文,表明係根據原始憑證『編製』傳票 並無規範傳票、憑證需放置一處 且的確根據原始憑證正確資訊編製傳票 僅係以影本方式取得該資訊 另憑證僅需依同法第27條保存五年即可 亦無規定需與傳票放置一處 請問此案是否可行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33.240.253

12/12 17:14, , 1F
有公司5年就燒毀傳票?財簽、稅簽、國稅局調帳?問可以確實可
12/12 17:14, 1F

12/12 17:15, , 2F
給你正確答案的人;會計師、稅務員.......等
12/12 17:15, 2F

12/13 02:33, , 3F
正本寄總公司 留影本在台中不就得了 多此一舉...
12/13 02:33, 3F
文章代碼(AID): #1Go38YM_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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