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租稅協定消除雙重課稅?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 (此時不抬更待何時?)時間9年前 (2016/12/19 23:06), 編輯推噓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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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外行人請教各位先進 財政部的「租稅協定問答集」當中提到租稅協定的優點之一是可以「消除雙重課稅」 也就是「對居住者於締約對方國依租稅協定繳納的所得稅提供國外已納稅額扣抵」 我的疑問是 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已經規定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 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 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 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 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 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依照但書的規定,在國外已經繳過所得稅的部分 不是本來就可以主張扣抵嗎? 而且有類似規定的國家似乎不少? 這樣一來無論簽不簽租稅協定 在「消除雙重課稅」這一點上 會有什麼不同嗎? 難道跟在沒有簽租稅協定的國家繳納過所得稅的所得 不能直接依這一條主張扣抵嗎? 先謝謝各位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14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ccounting/M.1482159968.A.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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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淺見,這個分為兩方面,第一台灣能扣抵他國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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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但反過來他國不見得願意,所以如果雙方簽訂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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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後,雙方皆能扣抵,就能吸引外國公司來台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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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以納稅額要有租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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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這方面是有關稅率,台灣營所稅率17%,假設A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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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為10%台灣能課到7%的稅;若B國稅率為20%台灣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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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課不到,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租稅協定簽訂時,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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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各種所得雙方如何分配,消除B國這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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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最多只能抵到17%,且並未對各類所得課稅權做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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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規範,無法有效消除雙重課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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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L_TWCN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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