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93年稅務法規-營所稅&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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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huangfirst (pp)時間14年前 (2012/06/15 11:1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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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第(三)小題 未分配盈餘稅的算法. 是不是用當時93年舊的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的算法?. 而如果依現在新修正過後的所得稅法第66條之9去算的話,答案是不是就不一樣了?.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7.224.

推噓3(3推 0噓 0→)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ongg (longlong)時間14年前 (2012/06/06 12:0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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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公司於民國93年4月1日設立並開始營業,同年度也轉投資A、B、C三家公司,依據其帳載結算93年度稅前財務會計之所得額為4,000萬,其中包括出售土地所得500萬,應收外並帳戶之未實現兌換損失300萬,年終時認列C公司按權益法處理認列之投資收益200萬。此外,台北公司93年度期間收到A公司(採成本
(還有513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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