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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93年稅務法規-營所稅&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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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93年稅務法規-營所稅&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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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angfir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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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第(三)小題 未分配盈餘稅的算法. 是不是用當時93年舊的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的算法?. 而如果依現在新修正過後的所得稅法第66條之9去算的話,答案是不是就不一樣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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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40.112.217.224.
#1
[問題] 93年稅務法規-營所稅&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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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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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6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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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公司於民國93年4月1日設立並開始營業,同年度也轉投資A、B、C三家公司,依據其帳載結算93年度稅前財務會計之所得額為4,000萬,其中包括出售土地所得500萬,應收外並帳戶之未實現兌換損失300萬,年終時認列C公司按權益法處理認列之投資收益200萬。此外,台北公司93年度期間收到A公司(採成本
(還有513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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