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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公司法董事轉讓選任時持股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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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回文,感謝Arthur1118及schokolade46大大的解釋。. 經濟部函令加了一個限制,不得設質的上限為當選時支持股的1/2。. 所以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數 = Min((30,000 - 10,000*1/2),10,000*1/2) = 5,000. ↑設質 ↑當選時1/2 ↑當選時1
#1
[請益] 公司法董事轉讓選任時持股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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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yuhsiao
(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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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6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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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念公司法時碰到一個關於董事轉讓選任時的持股逾1/2的問題,請請教大家。. 題目:董事選任時持股10,000股,任期中買進50,000股,以其中30,000股設質。. 求得行使表決權股數。. 參考書解答: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數為10,000*1/2 = 5,000,. 故得行使之表決權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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