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修改囉~
以下新聞來源為 證期會網站
(修正條文內容以總統公布為準)
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因應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及地方制度法之施行,爰擬具「會計師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計十五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將省主管機關由財政廳修正為財政部指定之機關。(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開放市場之需要,考量限制會計師執行業務之區域,已不
合時宜,爰予修正。(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省(市)主管機關設置會計師名簿所登錄事項中之「籍貫」一詞,配合戶籍法已無「
籍貫」之規定,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將「財政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
五、將「主管社會行政機關」修正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第
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條)
六、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將「撤銷」一詞,修正為「廢止」。(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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