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下列情形是否需室內裝修許可
各位先進大家好
最近要裝潢新買的家
但看到室內裝修許可的管理內容如下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
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還有
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非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
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
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一 增設廁所或浴室
二 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引號裡的內容是我查到需要裝修許可的施工項目
我的問題是
目前我會施工的內容是
1.拆除原本就有的櫥櫃,木地板
2.電線線路更換及插座重整(這個算牆面裝修嗎???)
3.地板鋪設木質地板
4.衛浴設備舊有的更新(這應該不算增設吧???)
5.廚具及櫥櫃增設(活動式)
6.復原被前屋主打掉的牆面(先前打電話去台北市政府問,電話中只說回復不用申請)
請問上述這些有牽涉到需要申請室內裝修許可的內容嗎?
想請各位先進指出答案並列出相關法條依據
解答小弟我的疑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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