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透天厝為啥也是公寓大廈

看板Architecture (建築板)作者時間9年前 (2015/12/29 08:14), 8年前編輯推噓16(16046)
留言62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請問為何公寓大廈條例,也把傳統連棟透天認定適用,我不解的是,連棟透天,皆是獨照 ,建物和基地皆是獨立所有,除了共同壁以外,但是共同壁一戶也只有共用一面,並不是 全部共用一面,為何是這樣呢,謝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範圍包括哪些建築物﹖一般俗稱之「透天厝」是否亦得適用﹖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之公寓大廈係指構造上或使用上 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另依第四十一 條規定,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 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簡言之,除非是獨棟單獨所有權且 未與他人共同持分建築基地或使用共同設施者外,凡是創設數專有部分(即一般通稱之公 寓大廈)或雖為透天厝但屬連棟式或與他人共同持分建築基地或使用共同設施者,均得適 用本條例之規定。 內政部92年5月15日台內營字第0920085806號函示說明「公寓大廈之定義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三條第一款定有明文,依該條款規定,在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 明確界線加以認定,惟其是否為公寓大廈尚需同時具有『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 地』之要件。至建築物之登記型態,如為同一建號,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已非屬區分所 有建物,自無共同使用部分者,即無區分數部分之情形,應非屬公寓大廈,自無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之適用。」 我家的透天產權是一個建號,持分1/1,獨照,隔壁的是另外一個建號,持分也是1/1,獨 照,6間連棟透天皆是如尺,這樣是不是如上述解釋令說的 至建築物之登記型態,如為同 一建號,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已非屬區分所有建物,自無共同使用部分者,即無區分數 部分之情形,應非屬公寓大廈,自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70.2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rchitecture/M.1451348062.A.C7E.html ※ 編輯: sychang0807 (223.141.70.249), 12/29/2015 08:17:52 ※ 編輯: sychang0807 (223.141.70.249), 12/29/2015 08: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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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實務經驗,臨街的連棟透天沒有區分所有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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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公寓大廈,但若你是類似一個社區的形式,住宅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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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設道路,因私設道路算區分所有,就會被認定是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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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躺著的……),就會需要管理室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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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那個解釋令的「同一建號」我覺得不是你那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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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但我也不大懂,待其他厲害大大開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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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關鍵是有沒有私設道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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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連棟透天是臨計畫道路的既成道路,因為計畫道路沒開闢,道路也尚未徵收。 但是我家後面那一棟,有私設道路,連接現有道路(也是未徵收的既成道路),但是不同棟 ,是同一時期起造的房子,但是有各自的建照使照,這樣要怎認定。因為建築圖上共有6 棟房子。 我是c棟其中一戶,b,e棟中間是私設道路,私設道路是當初地主的,沒有與住戶持分土地 ,圖上的a,b,c,d,e棟建物,都有各自單獨建物執照,基地也是單獨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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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打去問公寓大廈管理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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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說的很複雜 ※ 編輯: sychang0807 (223.141.70.249), 12/29/2015 20:18:06

12/29 23:48, , 9F
如是再該條例實施之前舊建物,除非你們有成立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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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報政府核備才有該條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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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民國69年取得使用執照,也沒有成立管委會,因為我不了解的是,如果我就算是屬 於公寓大廈,也不公寓大廈條例綁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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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跟是否透天厝沒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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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先準備使用執照跟竣工圖,這樣比較好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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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執照,也有基地配置圖(這張算竣工嗎) ※ 編輯: sychang0807 (223.141.70.249), 12/30/2015 08:15:14 ※ 編輯: sychang0807 (223.141.70.249), 12/30/2015 08: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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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看不太懂你家狀況,昨天和同事討論,他覺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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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建築線指在哪,可以給個圖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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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ychang0807 (223.141.70.249), 01/01/2016 22:50:04 ※ 編輯: sychang0807 (223.141.70.249), 01/01/2016 22:56:31 ※ 編輯: sychang0807 (223.141.70.249), 01/01/2016 23: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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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們家現在是公寓大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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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必要為公寓大廈之外,就看照怎麼請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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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我不是集合住宅,但我不知道是不是公寓大廈,因為他寫說公寓大廈係指構造上或 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所以到 底是怎樣,應該說如果看使用執照可以辨別嗎 ※ 編輯: sychang0807 (223.141.58.79), 01/02/2016 20:52:58 ※ 編輯: sychang0807 (223.141.58.79), 01/02/2016 20: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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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還是不易辨別,缺少建築線,我看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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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像是c區藉建物面前的私設道路連結既有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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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建築線是指在既有道路邊,你們有私設道路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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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權,這樣的話應該會被認定是公寓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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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面圈那一棟喔,門口前面道路就是計畫道路,因為計畫道路未開闢,現在出 入只能以現有道路出入,或是另外一條人行步道的道路出入(沒在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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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建號……同一權利主體……」那個是指你整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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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排)都是同一人的,沒有區分不同使用者,自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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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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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ychang0807 (223.141.58.79), 01/03/2016 09:17:17 ※ 編輯: sychang0807 (223.141.58.79), 01/03/2016 09: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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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集合住宅應該百分百是公寓大廈吧,但是有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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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的不是集合住宅的案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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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啊,共照透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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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照透天不就是集合住宅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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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編輯: sychang0807 (223.141.58.79), 01/03/2016 18: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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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是概念,集合住宅是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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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的狀況是屬於公寓大廈嗎,因為我確定我不是集合住宅(獨照,單獨基地,無持分)。 ※ 編輯: sychang0807 (223.141.58.79), 01/03/2016 18: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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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看錯排,但計畫道路未開闢應該不能指建築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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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經由哪裡接現有道路?前面騎樓?後面防火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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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必須經過其他人的地才能到現有巷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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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的話就是有共同使用的部分了我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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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大門出入口面哪一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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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從前面騎樓往計畫道路再接現有道路,或是另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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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的人行道路出去,這裡的現有道路,計畫道路都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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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的未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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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道路再61年就被劃定了,房子是68年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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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計畫道路未開闢完全,只有開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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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應該就是公寓大廈沒錯,沒開闢的計畫道路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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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建築線,你們進出的土地有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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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道路土地不是我們住戶所有,住戶根本沒有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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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如果這樣全臺灣有多少未開闢的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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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都是公寓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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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ychang0807 (111.82.189.167), 01/05/2016 22: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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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早期可以一張建造執照竣工時各別請領部分使用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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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2、你們家是公寓大廈條例前建物除後續社區居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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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管委會並報地方政府,否則免適用該條例3、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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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有無開闢,在請照之時就不會納入建築基地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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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的問題如果是在未開闢道路,就不用再討論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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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的問題,以上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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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你們連棟並且有共用,全台未開闢計畫道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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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那附近也許有既有巷道、也許不是連棟,就不會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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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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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是公寓大廈也不會有什麼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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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老師常說,把有共用關係的連棟透天看成躺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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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寓你就懂了,連棟透天共用的是路,公寓共用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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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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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大說的沒錯,其實與未開闢計畫道路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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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條例發布前的建築之後的適用性我不大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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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如果是同樣基地條件要新建會是公寓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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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道路的左邊有房子是67年蓋的,至於現有道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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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更早就存在可能要調閱航照圖,因為個人有一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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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上的問題,需釐清,所以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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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imgur.com/dt70EmR.jpg
http://i.imgur.com/0N16Bnd.jpg
這份函是不是意思就是說,登記謄本只要是整棟權利範圍為全部著,就不適用公寓條例, 謝謝 ※ 編輯: sychang0807 (223.138.147.178), 01/14/2016 17:17:20 ※ 編輯: sychang0807 (223.138.147.178), 01/14/2016 17:31:00 ※ 編輯: sychang0807 (223.141.45.73), 08/09/2016 09:55:13
文章代碼(AID): #1MWT1Un- (Architecture)
文章代碼(AID): #1MWT1Un- (Architec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