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建築管理實施前的建築物

看板Architecture (建築板)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9/17 17:20), 8年前編輯推噓0(009)
留言9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請問如果在建築管理實施前的建築物,至今遲遲為辦理登記,也未取得使用執照,因貼著 地界蓋,有開窗。 民國34年的建築技術規則,第34條第一項第4款, 在外牆防火牆開闢門窗其牆所留外空地 寬度至少需3公尺 https://i.imgur.com/F934ZEf.jpg
因為建築技術規則在民國63年才大修,鄰地開窗45條,有點大不同。 如果被鄰居封窗,是否合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6.160.1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rchitecture/M.1505640059.A.700.html ※ 編輯: banana321 (42.76.160.148), 09/17/2017 17: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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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鄰居封窗 ?跑進你家封 ,你可以走民法、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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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你要問現屋適法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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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外面封住,因為界址與牆切齊,這不是我的案例,是網路看的,其實我有求知的慾望, 我也有查有關封窗強制罪。因為很多都無罪,因為很多人都違反建築技術規則45條違法開 窗逕行提告,但是反而輸了。 比較值得一提,他的建物是民國34年到63年左右的建物,如果依照當時的條例,似乎只有 那條適用 ※ 編輯: banana321 (42.76.160.148), 09/17/2017 18: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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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不問私人封住,如果被主管機關要求封住,是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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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也就是目前法規來看,或是以前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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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就是違法建築技術規則似乎只違反行政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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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法律請求權。查了一下如果走刑事法規會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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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走民事大部份判例都有提到只是違反行政程序,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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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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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終還是看法官,有些是採信的,有些不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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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判例都出現這個 所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係指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   ,亦即一般防止妨害他 人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之法律而   言。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固規定:「建築物未經 申請直轄市、   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   得擅 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被上訴人未依該規定申請建   造執照即行建築,充其量僅 其建築物為違章建築,違反行政   管理之規定,尚難謂為保護他人之法律,上訴人不 得依民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主張推定被上訴人為有過失   (最高法 院86 年台上字第3076號裁判要旨參照)。 或是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1條明訂:「本規則依建築    法第97條規定訂之」,而建築法 第97條則明文:「有關建    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建築技術規則,由 中    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並應落實建構兩性平權環境之政策    」。此外,法 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各機關發    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 則、細則、辦法、綱    要、標準或準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第3條分別定有     明文。足見前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僅屬    行政機關所發布規 範建築物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之行    政命令,核非原告所得主張之民事請求權 基礎。查,原告    主張被告房屋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     第1項第1款規定,被告建物與原告房屋鄰接處既未退縮,    亦無依規定裝設具防火 時效之固定式防火窗,被告應依據    建築技術規則,將牆上開口以防火材料填實或 裝設具防火    功能之固定式防火窗等云云。然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 規定,僅屬行政機關所發布規範建築物設計、施工、    構造及設備之行政命令,非 原告得作為民事請求權基礎之    依據   ※ 編輯: banana321 (122.118.30.145), 09/17/2017 21:15:54 ※ 編輯: banana321 (122.118.30.145), 09/17/2017 21:23:38 ※ 編輯: banana321 (122.118.30.145), 09/17/2017 21:26:51
文章代碼(AID): #1PlZvxS0 (Archite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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