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史上最高罰款!10家分行內鬼勾結詐團 金管會重罰台中商銀3200萬元
標題:史上最高罰款!10家分行內鬼勾結詐團 金管會重罰台中商銀3200萬元
來源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239/9497888
日期:2026-05-12 16:19
內文:
台中商銀與詐團勾結之外,更有多達十家分行的高階經理人涉案,對此,金管會今日宣布
對台中商銀開罰3200萬元,可說是史上最大金額的銀行罰款,並且由銀行局長童政彰親上
火線,在今日下午的金管會例行記者會對於裁罰內容提出說明。
除了罰款之外,金管會另外還有同步要求六大監理措施,包括:1、要求台中商銀全面清
查由行員(含主管)主動招募案件的開戶審查妥適性;2、於1個月內聘請外部專業機構,重
新校準及完善該行洗錢防制機制;3、於2個月內依責任地圖全面檢討本案違失行為所涉分
行人員及總行督導人員責任;4、要求銀行對案關缺失全面檢討,並研議相關強化改善措
施,納入內部查核重點,且加強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三道模型機制,並將改善措施及執行
情形提報董事會;5、要求台中商銀的董事會從上而下強化公司經營文化確實落實法令遵
循及防制洗錢;6、金管會還將要求台中商銀增加更多作業風險的資本計提。
若維持現在的資本適足率,所需要的資本為26億,亦即,台中商銀因為此次裁罰而需要再
增加26億的資本金。
童政彰指出,依照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裁罰台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辦理存款開戶、客戶
身分持續審查作業及帳戶監控機制所涉相關缺失,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
度的情事,總計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的「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
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以及洗錢防制法授權
訂定的「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5條、第6條、第9條及第15條規定。
銀行局主要列舉三大違規事項,包括了:
1、台中商銀的潭子、中正、北屯、頭份、員林、斗南、西台中、台北、左營及霧峰等10
家分行,自113年4月起辦理21家企業戶存款開戶,認識客戶作業及網路銀行額度未訂有妥
善審查機制,且後續對客戶身分盡職審查、異常交易持續監控查證、疑似洗錢交易申報等
亦有多項缺失,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的情事。
2、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了在三大面向未完善建立認識客戶與客戶身分持續審
查作業:
甲、辦理企業戶之存款開戶作業,未就首次往來、資本額較低、無地緣關係且未提出合理
說明、登記地址已有多家公司行號設立及客戶實際營業模式等事項訂有妥善審查機制;另
分行得以銀行主動招募,而無須查明短期間向其他金融機構申請開戶之動機及目的。
乙、辦理企業戶之外出開戶作業,未規定應留存開戶人影像檔,及與企業負責人確認營業
事實並記錄,致企業戶開戶時,係由非案關企業所登記之負責人說明營業內容及開戶需求
。
丙、針對分行客戶交易模式與原填列收入或業務性質等資料有重大變動或與營業事實明顯
不符,且後續亦被設定為警示帳戶,或經該行分行向總行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之情形,未就
案關異常帳戶分析客戶背景結構、交易模式及金流情形等建立異常表徵態樣,及明訂該類
客戶身分再次確認之審核標準及作業程序,致其他分行持續就上開異常態樣受理企業戶開
戶。
3、未完善建立網路銀行額度的控管機制:該行就首次往來、資本額較低且新成立的企業
客戶,無審核客戶實際營業模式及所申請網路銀行最高付款額度的合理性,即由分行主管
核予網路銀行最高付款額度。
4、未完善建立交易持續監控及異常交易態樣監控機制,致疑似洗錢交易申報作業未健全
,主要反應在兩種態樣:
甲、就內部系統多次產出的異常交易態樣或帳戶遭他行聯防通報多次的情形,未再查訪確
認客戶身分背景與其交易金額是否相稱,並驗證交易資金來源及去向之合理性,即以合理
交易或持續觀察結案。
乙、就不同法人皆由同一代理人進行大額取款交易,於部分法人帳戶交易異常遭申報疑似
洗錢後,未將同一代理人於未具地緣關係分行,為其他法人戶進行大額取款交易列為異常
態樣進行管控,無全行控管及覆核機制。
5、在三大面向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未確實執行客戶異常交易的再確認身分作業:該行雖發現案關客戶的存款或交易模式
有與業務性質不符情形,惟未再次確認客戶身分並調閱既存資訊查證,嗣後客戶被設定為
警示帳戶後,始調高客戶洗錢風險等級並執行盡職調查作業。
(2)未確實執行客戶交易合理性審查:企業戶之交易金額與資本額顯不相當,且被設定為
警示帳戶後,該行於辦理盡職調查時,未向客戶徵提資金來源佐證資料,以確認其營業項
目真實性。
(3)未確實執行網路銀行的額度審查作業:該行雖於114年2月21日實施新增之「企業戶申
請網路銀行總額度暨電子憑證檢核表」,惟分行仍有未依上開規定辦理之情事。
(4)未確實執行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作業:客戶屢有符合異常交易態樣及165聯防機制通報紀
錄,惟分行歷次查證多以「合理交易」或「持續觀察」即予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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