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約聘工作者如何維護應享權益?

看板Bioindustry (生物科技)作者 (冰裂疊影)時間20年前 (2004/07/10 07:4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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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技相關職務上,有研究助理的工作,可能會是約聘人員。雖然適合短期工作 緩衝為出國作準備的人,但相關權益其實還是很重要的。看到這個相關訊息,提 供給大家參考。 -- 約聘工作者如何維護應享權益? 文/盧智芳 審稿/朱瑞陽(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現任台北縣勞資協調發展協會常務理事) 2004年7月 Cheers雜誌 案例: 雖然不是正職,但李娟娟還是決定接下應徵上的約聘工作。因為她對工作內容 很有興趣,覺得這是個學習的好機會。不過,「一年一聘」的規定,給李娟娟 很大的心理壓力,也時時提醒她:自己像是「次等公民」。為了消除這種不安 全感,李娟娟真的很想知道:約聘工作者有哪些應享權益? 為了降低成本,更彈性地運用人力,愈來愈多企業喜歡採用約聘模式僱用員工 。換言之,找工作時,求職者也愈來愈容易面臨約聘職務的選擇。 然而,如何面對「同工不同酬」,尤其是薪資或各種福利名目,哪些有?哪些 沒有?卻是許多約聘工作者在實際工作後,最大的煩惱。首先要確定的是,絕 大多數約聘上班族至少都能受到勞基法保障。 即使是約聘人員,也不能隨意解雇 雖然企業內部會自行區分「正式員工」與「約聘員工」,但是只要為企業所僱 用,相關權益應以勞基法為基準。 換句話說,約聘期間的休假天數、加班費計算、請假規定等,都應該與正職員 工無異。至於外加福利,例如三節與生日禮金、員工旅遊等,則視各家公司對 約聘員工的重視程度而定。如果很在意這些項目,在簽訂工作契約時,就要先 詢問清楚。 約聘人員最大的不安來源,就是「一年一聘」。不過,多了勞基法保障,企業 其實不能隨意解僱約聘員工。因為根據勞基法第 9條規定,所謂的定期契約, 只限定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約聘員工的工作若屬於繼續 性質,不符合上述情形,雖然是一年一聘,但仍屬於勞基法的不定期契約。在 不定期契約的架構下,雇主除非有勞基法第11條的法定事由(例如雇主歇業、 轉讓、或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的確不能勝任等),否則是不能任意解聘員工的 ,當然在這種情形下,員工也有權向企業要求資遣費。 事實上,一年一聘的約聘員工只要前後約聘契約未間隔30天,就適用於不定期 契約的相關規定。 政府部門的約聘員工小心兩頭落空 其實,約聘工作者最容易發生權益爭議的地點,並不是在企業內,反而是在各 級政府部門、公營事業或公立單位中。這類組織為了因應業務需求,對外臨時 招募的工作人員,並不具有法定公務員資格,也不適用勞基法,權益等於陷入 「兩頭落空」的灰色地帶。 譬如,過去就發生護理人員聯合陳情的案例。許多公立醫院的約聘雇護理人員 佔編制人數20%到50%,但不僅薪資與正式編制人員差上一大截,又未納入勞 基法保障,沒有公保、勞保、和退休金等福利,結果造成護理人員流動率極高 ,工作士氣低落,連帶使病人權益受損。 勞基法的灰色地帶 會發生這種狀況,主要是因為勞委會排除了以下幾種工作者適用勞基法: 1. 公立醫療院所之工作者(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 2.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之工作者(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 3. 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 4. 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 前述 1、2、3項工作者,如果不具公務員資格,分別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 聘人員聘用辦法」、或「人事行政局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範,但這兩項法令 都未明確說明是否適用勞基法。在法令未修改前,透過團體聯合力量,跟雇主 進行協商,恐怕是現階段不想吃虧的約聘工作者比較有效的做法。 派遣員工的權益,關鍵在於派遣公司 另外,有些企業為節省人力成本,透過派遣公司安排派遣人員,到要派企業任 職。看起來,這些派遣人員對於要派企業,也是約聘人員,但是因為派遣人員 與要派公司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因此,在法律上,這些派遣員工的雇主是派 遣公司,而非要派公司,與前述的約聘員工有根本上的差異。 對派遣人員薪資福利的保障,就要個別審視派遣公司與派遣人員間的契約內容 ,看應該歸屬於定期或不定期契約,決定派遣人員的權益範圍。 目前,國內的「派遣法」尚未通過立法,的確有些非正派經營的派遣公司會鑽 法律漏洞,訂定不合理的工作條件。所以在接受派遣工作前,一定要選擇有體 制的派遣公司,看清楚工作契約上關於權利/義務的條款,才不會使自己的權 益受損。 http://www.cheers.com.tw/content/048/048032.as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4.169.156
文章代碼(AID): #10xoq0Wn (Bio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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