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看懂藥事法修正案
今日FB上謠傳「11/30將通過藥事法修法」
我查了一下,並無「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屆審竣提報院會的紀錄」
所以,可能是原訂一讀然後付委。其實這只代表立法院開始審查程序,說通過有點距離。
另外,先前衛福部說明的立場是「先證照、後中藥師」,參酌行政院通過、送交立法院
審議的草案(請見下面的鏈結),亦以「落日條款限定既有人員資格」,看來並未違逆其立
場。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5.aspx?n=875F36DB32CAF3D8&sms=7BD79FE30FDFBEE5&s=BE84C2EC80EDEFF7
我把大家比較有意見的條文草案列出來:
第十五條之一
【第一項】
本法所稱中藥材販賣業者,指經營下列業務者:
一、中藥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
二、依不含毒劇中藥材之固有成方,按消費者自用需求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
丹及煎藥之零售。
三、中藥製劑之批發。
【第二項】
前項第二款按消費者自用需求調配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其衛生安全標準、場
所設置基準、調配作業、調配販售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定之。
【第三項】
中藥材販賣業者非依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為製造業藥商,不得製造藥物。
第二十八條之一
【第一項】
中藥材販賣業者經營業務,應由中藥材管理人員駐店管理。
【第二項】
前項中藥材管理人員,應經相關訓練結業,並經技能檢定合格;其訓練課程、時數、繼
續教育、中藥材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三條之一
【第一項】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修習中藥課程達一百六
十二小時,取得結業證書及相關從業證明文件者,得為中藥材販賣業者:
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
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藥學、中藥、藥用植物相關科系以上畢業,曾在中
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業滿一年者。
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曾在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
業滿三年者。
三、曾在中藥販賣業或中藥製造業從業滿五年者。
【第二項】
前項業者之資格認定、申請執照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項】
第一項業者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後二年內,不受第二十八條之一第
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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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就是「修法通過兩年內,可引用103條之1做過渡時期資格」
「修法通過兩年後,就只有"中藥材管理人員"駐店管理者可販賣」
資格為「應經相關訓練結業,並經技能檢定合格」。
我個人看法啦,我不知道為什麼中醫系的學弟要反對,要是我就支持。
主管機關認為中藥師推動成功還要非常久(甚至是無限期被藥師公會擋下)才推此案。
這一案至少行政院通過、送立法院審查了,也的確可以建立一個技職證照、還要求他們
做繼續教育,這會比現況好一點。
法案內容看不出有侵害中醫師職權的範圍,會幫病人把脈、看病、亂賣藥、甚至還針灸
的藥房不會因此得到什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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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79.2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Mstudents/M.1448867312.A.37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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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從實務角度陳述一個現實狀況:民眾事實上都自己診察判斷處方.
15條可以說是遷就現實、減少販賣業者被檢舉的機會.
拿掉固有成方、改成「依照中醫師處方」或是點點點.其實我沒意見.
沒意見的原因是民眾根本不鳥我們.法律只罰業者不罰民眾.
※ 編輯: gentlwind (106.104.66.134), 12/01/2015 17: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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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方法可以管但是沒人沒錢沒意願.民眾也不會感激甚至倒打一耙
※ 編輯: gentlwind (112.104.79.235), 12/02/2015 22: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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庸醫這件事可能跟這個事情要分開來討論.依法律執行業務是一個法治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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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診所執業之後.大概每個月都會知道某某人去找了密醫.不少還搞出一堆問題讓病
人回頭用健保解決.但我不曾檢舉.我也很鄉愿.(其實是怕政府機關洩密被報復.因為都
得具名檢舉才會受理)
我這樣想.民眾也這樣想.因此即使被民眾親身認證為爛密醫也很少被淘汰.我這樣說.
是因為我個人觀察到的密醫形態是「只要他敢就會存在」.其實與法律授權的範圍無關.
也許等哪一天我找到沒有顧忌的檢舉方式,就會去檢舉了。我個人覺得,藥事法形成
一個可運作的正軌營業方式,會吸引較多人改走正路。
再者,大家比較一下
┌───────────┬──────────┬───────────┐
│ │【現行103條】 │【草案的15條之1】 │
├───────────┼──────────┼───────────┤
│[1]中藥材 │輸入、輸出及批發零售│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
├───────────┼──────────┼───────────┤
│[2]中藥製劑 │輸入、輸出及批發 │ 保留「批發」其它取消 │
├───────────┼──────────┼───────────┤
│[3]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 │零售 │ ------取消------ │
├───────────┼──────────┼───────────┤
│[4]傳統丸、散、膏、 │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不含毒劇中藥材『之』│
│ 丹、及煎藥。 │固有成方調配而成 │固有成方,按消費者自用│
│ │ │需求調配而成→零售 │
└───────────┴──────────┴───────────┘
其實丸、散、膏、丹、及煎藥這一項,草案是比現行規定嚴格且限縮了。總括來說,
我個人臆測,這是這是主管機關打算把藥材管理與調劑分開成兩類人員的先行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草案是以103條之1做出新規範,而非修改103條。所以修法後是103條
與103條之一併列。那我們得來看看未被刪除的103條還能有怎樣的效果。
第一項:63/05/31前藥商可繼續經營 →修法後需依照新28-1聘人管理
第二項:82/02/05前列冊或領證者可繼續經營 →同上
第三項:前項之業務範圍(見上表) →範圍衝突
第四項:前述人員+檢考+駐店管理3年取得的資格條款及業務範圍
(比上表多一項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 →此條款從未實施
※ 編輯: gentlwind (106.104.82.114), 12/08/2015 1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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