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設置
前陣子看到有人在問,加上心中有些疑問
特別去信問了勞檢處,得到最新的法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8月8日勞檢1字第0970150653號令]
並自即日生效。http://0rz.tw/284DD
以營造業來講(新建工程),認定該工地未來一年的平均出工數來設置安衛人員
一般來講應該都會超過30人,所以須設置乙種業務主管及勞安衛管理員一名
管理員不須專任,意思如果工地主任有管理員執照也是可以的;
不過就要另外有人有業務主管資格,
超過100人就要再另外設專任人員。
舊法規是要100人以上才需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以上,若有認知錯誤請更正)
PS:另外有點疑問,以上設置辦法應該是針對單一工地
那原事業單位(就是營造廠)本身該設置管理單位嗎?
因為營造廠本身的人員不到100人,但是連分散在台北縣市的各工地
的小包(屬於再承攬人)總人數加起來一定超過百人.
這樣的話有需要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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