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資訊] 身為營養師與營養界的人 你一定要熱血ꠠ…

看板Dietician (營養師)作者 (射手)時間16年前 (2008/07/04 19:07), 編輯推噓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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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食品衛生法 二條 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本法所稱特殊營養食品,指營養均衡或經營養素調整,提供特殊營養需求對象食用之下列配方食品: 一、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二、提供特定疾病病人之營養需要,以維持健康為目的之病人用食品。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特殊對象食用之食品。 這邊指的是管灌用營養品與嬰兒配方食品或嬰兒副食品 不知道為什麼有人一直著重在於"健康食品" 另外官方網站在這邊 http://demo.web2pro.com.tw/demo/dietitians3/index.php 請看公告第一項 ※ 引述《junzheng (射手)》之銘言: : 連署時間:即日起至 7月8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 全聯會將統整後於7月10日向主關機關陳情 : 案由: 97年6月11日 華總一義字第09700080101號令公布食品衛生管理法部份條文修正案 : 第二 條 所述: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 本法所稱特殊營養食品,指營養均衡或經營養素調整, : 提供特殊營養需求對象食用之下列配方食品: : 一、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 二、提供特定疾病病人之營養需求, : 且必須在醫師、藥師或營養師指導下食用, : 以維持健康為目的之病人用食品。 :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特殊對象食用之食品。 : 前項第二款所稱特定疾病,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上述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提供特定疾病病人之營養需求, : 且必須在醫師、藥師或營養師指導下食用,以維持健康為目的之病人用食品。 : 此款「違反營養師法」、「侵犯營養師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 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請該款修正為: : 提供特定疾病病人之營養需求,且必須在營養師指導下食用, : 以維持健康為目的之病人用食品。 : 並於附件檔案中附上連署書,請連署人務必親自簽名後郵寄回全聯會!(地址如下) : 建議同單位或彼此熟識的朋友可簽在同一張連署書上,以節省資源。 : 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地 址:(10658)台北市信義路三段147巷15弄6號4樓 : 電 話:(02)2705-3530 : 傳 真:(02)2705-1971 : email: cfoda.c9607@msa.hinet.net : ------------------------------------------------------------ : 需要連署書請到http://myurl.com.tw/b70p 下載 : 進入頁面後 選"free"後下面有個download的圖型 按下即可下載!! : 各位學長學姐營養師們與營養界的生力軍 : 為了撼衛我們在醫事人員內的地位 工作權 與生存 : 你一定要熱血起來加入連署!! : 讓主管機關知道營養師的重要性與不可取代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03.24

07/04 19:09, , 1F
所以說醫院的營養師可能要幫嬰兒餵奶??
07/04 19:09, 1F

07/04 19:18, , 2F
是指導,藥師指導你用藥,有親自餵你嗎?請詳讀法規
07/04 19:18, 2F

07/04 19:22, , 3F
所以法要放在對象不是放在食品~~那是舉例
07/04 19:22, 3F

07/04 19:23, , 4F
難到成年人吃嬰兒食品也要跟營養師報備?才能買?
07/04 19:23, 4F

07/04 19:25, , 5F
沒事~~剛剛仔細讀過法規只是把醫師跟藥師拿掉變成營養
07/04 19:25, 5F

07/04 19:26, , 6F
師的文字遊戲...
07/04 19:26, 6F

07/04 19:28, , 7F
網站上的原始網頁寫的很清楚= =的劃線y
07/04 19:28, 7F

07/04 21:47, , 8F
此法目前是只規範<病人用食品須在醫師、藥師或營養師指導下
07/04 21:47, 8F

07/04 21:49, , 9F
食用>,沒有有規範<嬰兒&較大嬰兒奶粉>,所以不會有營養師
07/04 21:49, 9F

07/04 21:49, , 10F
要幫嬰兒餵奶的情形發生..
07/04 21:49, 10F
文章代碼(AID): #18RWHk9Y (Dietic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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