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資訊] 身為營養師與營養界的人 你一定要熱血ꠠ…
依據食品衛生法
二條 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本法所稱特殊營養食品,指營養均衡或經營養素調整,提供特殊營養需求對象食用之下列配方食品:
一、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二、提供特定疾病病人之營養需要,以維持健康為目的之病人用食品。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特殊對象食用之食品。
這邊指的是管灌用營養品與嬰兒配方食品或嬰兒副食品
不知道為什麼有人一直著重在於"健康食品"
另外官方網站在這邊 http://demo.web2pro.com.tw/demo/dietitians3/index.php
請看公告第一項
※ 引述《junzheng (射手)》之銘言:
: 連署時間:即日起至 7月8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 全聯會將統整後於7月10日向主關機關陳情
: 案由: 97年6月11日 華總一義字第09700080101號令公布食品衛生管理法部份條文修正案
: 第二 條 所述: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 本法所稱特殊營養食品,指營養均衡或經營養素調整,
: 提供特殊營養需求對象食用之下列配方食品:
: 一、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 二、提供特定疾病病人之營養需求,
: 且必須在醫師、藥師或營養師指導下食用,
: 以維持健康為目的之病人用食品。
: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特殊對象食用之食品。
: 前項第二款所稱特定疾病,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上述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提供特定疾病病人之營養需求,
: 且必須在醫師、藥師或營養師指導下食用,以維持健康為目的之病人用食品。
: 此款「違反營養師法」、「侵犯營養師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 本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請該款修正為:
: 提供特定疾病病人之營養需求,且必須在營養師指導下食用,
: 以維持健康為目的之病人用食品。
: 並於附件檔案中附上連署書,請連署人務必親自簽名後郵寄回全聯會!(地址如下)
: 建議同單位或彼此熟識的朋友可簽在同一張連署書上,以節省資源。
: 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地 址:(10658)台北市信義路三段147巷15弄6號4樓
: 電 話:(02)2705-3530
: 傳 真:(02)2705-1971
: email: cfoda.c9607@msa.hinet.net
: ------------------------------------------------------------
: 需要連署書請到http://myurl.com.tw/b70p 下載
: 進入頁面後 選"free"後下面有個download的圖型 按下即可下載!!
: 各位學長學姐營養師們與營養界的生力軍
: 為了撼衛我們在醫事人員內的地位 工作權 與生存
: 你一定要熱血起來加入連署!!
: 讓主管機關知道營養師的重要性與不可取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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