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新聞稿:楚豐科技有限公司違反公平交ꤠ…

看板DirectSales (傳直銷)作者 (有事業心的請看)時間22年前 (2003/06/19 16:0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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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十二)日第六0五次委員會議決議,多層次傳銷事業楚豐科 技有限公司與參加人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未依法載明參加人退出傳銷組織或計畫之條件 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事項;未依法訂定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二 十三條之四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規定,命其自處分書 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及計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 復依同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其內容除另有利於參加人之約定外,應包括參加人得 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解除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 加人退貨之申請,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 費用,另參加人於解約權期間經過後終止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後三十日 內,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 等退出條件與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又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該條各 款事項列為參加人違約事由並訂定處理方式,是楚豐公司實施多層次傳銷,即應依前揭 規定與參加人簽訂書面契約。本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派員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 楚豐公司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結果,發現楚豐公司在業務手冊所訂「會員業務規範」及 與參加人所簽訂之契約書中,並無記載參加人退出退貨之規定,又查該公司於參加人退 貨時所提供退貨(費)申請書內容,亦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訂參加 人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該參加人原購價 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其所持有之商品等規定,並不相符,是楚豐公司業已違反多層次傳銷 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另該公司未在前揭業務手冊及契約書記載參加人特定違 約事由,亦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足堪認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經審酌楚豐公司之行為動機、目的、營業規模、對交易 秩序影響及犯後態度,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命其 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大家選擇傳銷公司...要小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30.83.70
文章代碼(AID): #-yM-fHE (DirectSa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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