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健康食品管理法」是緊箍咒還是護身符!?
「健康食品管理法」是緊箍咒還是護身符!?
衛生署提四大修正方向
本文由《直銷世紀雜誌118期10月號》提供
「健康食品管理法」自1999年8月3日正式施行以來,至今正好滿3年,施行初期,
造成一向以保健食品為銷售大宗的傳銷產業,在保健食品方面業績滑落,並且截
至目前,業內通過認證的產品亦屈指可數,似乎也沒有因為通過「認證」,而獲
得所謂「政府背書」的利基;目前,衛生署已著手進行修法動作,針對於此,直
銷世紀雜誌與中華民國直銷協會特於2002年9月16日在台北福華大飯店舉辦「健康
食品管理法現況與發展座談會」,期望透過座談會方式,強化業者與主管單位的
互動。
文/陳美玲
與會貴賓衛生署食品衛生處第二科科長沈漢光表示,「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3年
以來,健康食品查驗登記作業共有58件,其中核發許可的有26件,初審需要補件
的6件,審議補件的17件,廠商撤回的有9件;通過許可的產品保健功效,以腸道
健康佔12件,調解血脂6件,免疫調節5件,護肝功能1件,骨質保健1件,牙齒保
健1件。
業者意見反映實際現況針對如此低的數據顯示,吉好康總經理白金龍以及協理張
美香均表示,健康食品佔多數傳銷公司產品中大部分的營業額,他們對「健康食
品管理法」看法在:第一,門檻過高,不知標準在哪裡,總有不得其門而入的感
覺,第二、手續是否可以簡化?曾有送件很久,但是經過2~3個月才通知補件,這
樣冗長的等待時間,對於業者造成的困擾實在不小。
對於「門檻太高」這樣的問題,沈漢光與台灣保健食品學會理事長江文章一致認
為,與國外制度相比,台灣的現行制度已是低門檻的標準,業者一再提出門檻太
高的意見,卻總是無法將門檻高在哪裡的情形以具體的事實陳述,現在是個數字
說話的時代,只要有了實驗後的科學數據,一切就讓數字去說話。
如新集團總裁特別助理劉叔廷對於減肥食品的部分提出意見,他表示,現在減肥
除了藉助藥物及食品之外,還有特殊營養食品,也就是所謂的營養代餐,在代餐
方面,政府及專家有什麼看法?而減肥藥品及食品又應該如何做區分?
沈漢光表示,政府並沒有預設立場,而且減肥不等於減重,主管單位也在研究高
纖食品對於減重是否適合,注重在其保健效果。江文章則表示,在台灣目前有功
效評估小組訂定規則,然後給予「正面輔導」,減肥還是經由食品所攝取的營養
成分較無副作用,但又必須考慮到功效問題,在這個部分就可能與藥品重疊,所
以仍需要做區分。
‧ 療效的定義不清
崇賢機構百內爾公司總經理陳尚政表示,當還沒有「健康食品管理法」時,在食
品衛生管理法中就已經有規範的部分了,所以應該是要「廢法」而非修法,若只
是為修法而修法,沒有實際的規定條文,也會與實際現況脫節。
陳尚政認為,療效的定義不清,總覺得這之中的界線並不明確,傳銷事業的行銷
中,在推薦產品時,必須有所謂的效果,才能達到行銷業績,而這到底是療效還
是健康食品的功效,仍定義不清;藥食本同源,神農也曾嚐百草,要論食品與藥
品、保健功效與療效,如果不是專家學者或醫療單位,都很難界定吧!若只是富
含人體健康所需要的功效,就應該回歸到營養素的定義,讓藥食之間的模糊地帶
得以釐清。
沈漢光表示,療效與保健功效的差距為何?其實目前每個國家的方法都因國情不
同而有差別。而在營養素方面也一樣,目前日本約有300種,大陸約有31種,而台
灣部份已公告的有25種(維生素15種、礦物質5種),各國的進度都不一樣。目前衛
生署有專門成立委員會來判定廣告中的宣傳文字是否觸及療效,醫得好和醫療效
能是兩回事。江文章則認為,業者要政府規格背書審查,當然做不出來,難道還
要幫業者開發產品嗎?食品的成分太複雜,無法公告,但可以請業者以提供名單
規格的方式,再請衛生署審查,若通過即公告。
另外,陳尚政又提出關於食品目前營養標示的部分,既然已標示了熱量、蛋白質、
脂肪、礦物質……等等營養資料,為何不乾脆多標示一點營養資訊,把健康食品
的部分也一併標示在上面?
沈漢光說,在食品標示這些資訊,是為了讓消費者知道到底吃下去了什麼,與健
康食品管理法的立意並不同。另外仍希望朝大家可以接受的評估方法去區分藥品
與食品,任何問題都可以再持續提出來修正。
‧ 現行法規施行困境
為何呈現如此「低」的認證率,沈漢光指出,當廠商送件第一關審核通過後,即
送交審議委員會評估產品的安全、功效,對於產品評估的做法,整個委員會是採
共識決而非多數決;再者,於目前申辦送件中,衛生署站在輔導申請者的立場,
對於申請案件多以「補件」處理幾無「退件」,除非是廠商主動撤回。
他更表示,這次修法中所遇到的困境,在於1.法律與民眾之認知有差距,這一點
業者亦反映在行銷時多有困難,在面對民眾詢問產品療效時,多不能正面回應,
只能使用不觸法的字眼廣告,但如此容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2.單獨立法也導致
了法律架構的複雜化;3.立法原意在讓健康食品具有一定的保健效能與獨特的地
位,但卻未充分地表達於文字中;4.對於健康食品的定義也不甚清楚;5.既要強
調科學證據又要求一切從寬認定,多有矛盾之處;6.保健功效的認知和國際規範
有差距;7.最低標準還未建立共識,而且敘述的文字也多有爭議;8.另外若違反
「健康食品管理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此過重的罰則也是目前的困境之一。
‧ 修法方案優劣分析
參酌各方意見,目前衛生署將朝四個方向著手修法:
1.依個案辦理查驗登記:整個大架構不變,僅修正文字及調整罰則的部份。
優點:適用的範圍及規範對象將較明確,因維持原法架構,原立法者認同度較高。
缺點:名詞定義與審查要件相混,法律適用仍困難;因其強制性許可的制度,將
導致龐大的行政資源成本,且業者也要依個案進行科學性評估試驗,成本
將大幅提昇。
2.個案及基準均需查驗登記:架構會略為調整,罰則配合食品衛生管理法。
優點:可免除定義、審查要件的混淆,業者也得依規定基準申請許可,可降低功
效評估方面的成本,同時罰則均衡,也符合立法比例原則,也減少執法困
擾。
缺點:主管單位需要大量行政資源,以執行全面強制性許可制度,而且規格基準
的建立也需要時間。
3.採雙軌制管理:架構調整,也開放雙軌制度,罰則配合食品衛生管理法。
優點:業者可自行決定產品是否要送審,同時政府也可減少行政資源的耗費,雖
然罰則配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但仍有嚇阻力量,這樣的方式也比較符合國
際潮流。
缺點:規格基準的仍需要時間建立,市場競爭的結果仍可能走向上市前許可制。
4.美式管理:架構調整,罰則配合食品衛生管理法。
優點:可免除上市前產品審查的行政資源,罰則配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同樣具嚇
阻力量,較為自主管理的方式。
缺點:對於已審核上市的產品善後恐有爭議,且原立法者的認同度較低。.....
有關大陸、日本保健食品管理與發展現況,請詳閱「直銷世紀雜誌118期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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