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拆封商品 照樣可以要求退貨還款
【記者李玉梅/板橋報導】
台北縣一名女子日前到郵局洽辦業務時,一名在門口設攤的推銷員上前搭訕,她禁不
住對方的遊說,以刷卡方式買了減肥食品,事後反悔欲解約退貨,業者卻以產品已拆封,
拒絕退錢,她向縣府消保官提出申訴。
消保官梁明圳表示,這名消費者到郵局洽辦業務,一名推銷員主動表明可以替她量體
脂肪、修眉毛,在建立初步交情後,隨即推銷減肥食品,並且邊說邊開封產品,消費者禁
不住遊說,以刷卡的方式購買了減肥產品,回家後,她頭腦清醒後,立即表示要解約退貨
,但公司並不同意,並表示已開封,無法辦理退錢。
梁明圳他表示,根據消保法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對所收受的商品不願買
受時,有七天的檢閱期限,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部分居心不良的業者為了規避消費者在七天內解約的法定權利,刻意以各種拖延戰術
,包括承辦人不在、必須跟公司報備等,讓消費者無警覺性拖過七日期間,致喪失解約權
。
他表示,此一個案,公司以拆封為由拒絕解約退貨,故意讓老實的消費者知難而退,
對於業者此種投機取巧的手段,消保法施行細則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
於自己事由,致其收受的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其解除權不消滅,因此消費者仍可
以要求解約退還貨款。
梁明圳指出,最近此類個案層出不窮,消費者面對各種不合理的銷售方法,應保持理
性,遇有消費爭議時,可向縣府消保官申訴,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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