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票據法物的抗辯與善意取得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落花殘酒)時間13年前 (2013/03/16 21:57),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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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 某甲的一張未記載應記載事項票據遺失,經乙撿到並補充完整內容背書給丙(善意) 請問1.甲可否主張物的抗辯對抗丙 2.丙可否主張善意取得 目前問到的答案(都有考上律師) 都跟我說"依實務見解丙可主張善意取得,且甲不可主張物的抗辯對抗丙" "依學說見解,丙最多只可依權利外觀理論主張權利 我知道他們在說什麼,但參考書上舉例都是欠缺交付要件 而這個題目的票據好像還欠缺形式要件 我自己看參考書是說,假如是物的抗辯可以對抗所有執票人,無從主張善意取得 所以本題應該是:因甲的票據未記載應記載事項,屬於物的抗辯中應記載事項之欠缺 可以對抗所有執票人,故丙不得主張善意取得該票據之權利 附上我所看的資料 http://lawyer.get.com.tw/learning/teach/tcv031.pdf 想請問究竟是我同學誤會我的意思或是參考書的資料有誤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5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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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抗辯通常用在票據偽造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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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甲對票據遺失有可歸責加上丙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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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其實丙拿到的票據已經記載完成,沒有欠缺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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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H7enGH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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