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考銓,「撤職、免職」(以常務人員論)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準考生)時間13年前 (2013/03/31 19:44), 編輯推噓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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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職、免職」(以常務人員論),已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關係存否? 如題,這是今天在補習班討論到的問題:關於懲戒法的撤職以及任用法的免職、考績 法的免職。 (問題請直接見紅字部分) (一) 懲戒法第11條:「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 任用法28條第2項前段:「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 免職。」 考績法免職:1.一次記兩大過 2.考列丁等 (二)郭老師課本...(關於任用法免職) (任用法28條) http://ppt.cc/uwq9 上述免職之公務人員有關權益如下:由於免職人員其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未消失,惟該 第1至8款情形有關權益不同如下: 1.第3.4款人員經判刑確定者,即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及再任公務人員。 2.第1.2.5.6.7.8款人員,如其原因消滅後,仍具有擔任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故可再任 公務人員,並保有其原任公務人員之權益,惟其再任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0條辦理 再任事宜。 (三) 由以上推論, 1.免職有失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永遠不能擔任公務人員)及可再任情形(但須經重新考試 取得任用資格)。→即便可再任,原本公務人員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的資格卻因為免職而 消失,要重新取得。 2.撤職,原本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的資格沒有消失,停止任用期間過後就可以任用。 3.考績免職,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的資格沒有了,但沒有失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所以再考 上還是可以當公務人員。 (這是我推得ˊˋ) ... 其實寫了一大串,想問的問題是: 1.姑且不論失去任用資格(永遠不能擔任公務人員)的情形,到底任用法免職/考績法免職/ 懲戒法撤職,「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的資格」有沒有消滅(有消滅想再當需要重考,沒消 滅就是不需要重考就可以任用)? 2.考績免職之後還可以重新考試取得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的公務人員資格? ------------------------------------- 謝謝看完<(_ _)> 其實我也不知道自己是不是呈現一種語無倫次亂七八糟的情形。本來我覺得沒問題的,結 果同學一問就發現問題大條了根本不知道阿喂Q_Q 然後找資料也寫的不一樣!!T____T http://ppt.cc/Xr4M http://ppt.cc/bR5l http://bbs.mychat.to/sindex.php?t650880.html http://ppt.cc/03yM 如果是我自己有疑惑說不定就直接放給他去了XD(倒),可是同學問了覺得不負責任的亂說 實在太無恥了,所以來問一下版上高手的意見。 您可以選擇, 1.有條有理的回答以上疑惑 2.不太知道也願意提出看法 3.建議我們不要管這個快讀其他東西 我和我同學都會感激不盡祝您上榜或是平步青雲OT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24.146

03/31 19:52, , 1F
免職和撒職就是直接除去公務人員資格,但又沒褫奪公權,
03/31 19:52, 1F

03/31 19:52, , 2F
有本事的確可以再考
03/31 19:52, 2F

03/31 19:56, , 3F
另外沒有消滅的叫「停職」,我想你的問題應該是這個吧?
03/31 19:56, 3F
謝謝回答!等等再來多看看停職的部分...

03/31 22:13, , 4F
個人想法是撤職=公務人員資格消滅 要等期限到才能"再考"
03/31 22:13, 4F

03/31 22:15, , 5F
免職還有公務人員資格 (28條但書事項例外)
03/31 22:15, 5F

03/31 22:19, , 6F
↑ 請無視括弧內 
03/31 22:19, 6F

03/31 22:28, , 7F
撤職:一定期間後才能重考. 任用免職/考績免職:不用重考
03/31 22:28, 7F
因為我在想考績"免職"...感覺就好像需要再重考了0.0a 不過也很不確定就是了~ 謝謝:D ※ 編輯: heyeunice 來自: 140.116.124.146 (03/31 22:40)

03/31 23:00, , 8F
免職=免除現職,考績免職不用重考。
03/31 23:00, 8F

03/31 23:04, , 9F
我以為...免職任用資格還在=不用重考的意思耶 不是嗎?
03/31 23:04, 9F
嗯嗯嗯嗯嗯,樓上們才是對的!!(只有我是錯的Q口Q!!) 偷偷去了另一個板問了一題偽‧實例題XD 有大大的回答很簡單明確: 免職,免其現職,但可至其他機關任用(只是實務上不會有機關敢收) 撤職,撤其現職,至少一年,期滿續任 (所以免職直接重考比較快OTZ) ↑以上,所以兩者"理論上"來說都不用重考就可以繼續擔任公務人員 ※ 編輯: heyeunice 來自: 140.116.124.146 (03/31 23:08) ※ 編輯: heyeunice 來自: 140.116.124.146 (03/31 23:09)

03/31 23:32, , 10F
另外想請問 老師寫:懲戒法撤職與法官法之撤職 兩者皆
03/31 23:32, 10F

03/31 23:32, , 11F
喪失身分及資格,且停止任用至少一年
03/31 23:32, 11F

03/31 23:33, , 12F
這樣感覺上比較像是需要重考? @@
03/31 23:33, 12F
撤職,這個可能可以當作參考@..@a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y/1/today-p15.htm ※ 編輯: heyeunice 來自: 140.116.124.146 (04/01 00:16)
文章代碼(AID): #1HM26mJ1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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