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91原三行政法申訴復審
題目(只打出我要問的部分):
甲為薦任九職等科長,主管法制業務,因與機關首長處理個案意見不一致,
假設甲未經首長同意擅自對新聞媒體發表其個人看法,機關首長將甲調任
薦任八職等專員,此項調任行為有何可能之救濟?
老師答案說是申訴。
但我覺得因為從九職等調任八職等已經影響甲的身分連帶影響薪水,
所以應該是要提復審吧?
因為老師書裡有寫申訴為不服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像是長官或主管所為之"調任",
但課本這邊的調任應該是薦任8職等課長 調任 薦任8職等專員,
並不改變其職等。雖然題目也有"調任",但已經改變其職等了,
所以不曉得是老師說錯還是我理解有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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