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緊急避難一問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哎!)時間13年前 (2013/06/17 20:32), 編輯推噓39(39071)
留言110則, 2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今日複習到緊急避難想到一個奇怪的問題... 甲、乙兩人為兄妹,乙(妹妹)患有腎臟疾病故長期洗腎渡日。某日乙病況突然急轉直下, 醫師告知甲必須儘速幫乙換腎,否則會有生命危險。甲知道自己符合換腎的標準,但因怕 痛,又聽鄰居說少一個腎會影響性功能,故猶豫不決。一個禮拜後,乙便因病情惡化過世 。問甲如何論處? 我在想甲可能成立過失致死,可是想幫他找阻卻違法事由,想到緊急避難。可是生命法益 跟黑桃二一樣無敵啊 = =!衡平性過不了。還是根本在構成要件就可以打掉?? 雖然有點白癡的發想,可是還是希望能找到一個答案,謝過各位了! P.S 版主大這篇標題不知對不對,若要更改我會更改~辛苦了 -- 沒有過去跟未來,要怎麼活在當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1.162.31

06/17 20:34, , 1F
標題沒錯 但是甲怎麼可能成立過失致死
06/17 20:34, 1F

06/17 20:35, , 2F
雖然是兄妹,但有換腎的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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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0:37, , 3F
過失致死??你法條是讀去哪邊了阿...
06/17 20:37, 3F
鞭好大力= =,甲不是有救助義務嗎??他居然見死不救 是說我的想法也錯了,對甲來說好像也沒什麼緊急危難存在

06/17 20:37, , 4F
應該不太可能過失致死 假設你生重病一大堆人就會開始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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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0:39, , 5F
醫生 或是鄰居會說某某也是 就開始找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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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0:40, , 6F
應該從頭到尾都沒過失致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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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0:42, , 7F
哪來的過失致死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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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甲有保證人地位,他見死不救= = ※ 編輯: xerady 來自: 118.161.162.31 (06/17 20:46)

06/17 20:46, , 8F
不成立不作為(因為哥哥不具保證人地位)~不成立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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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0:47, , 9F
法律上沒有規定親屬一定要捐器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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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0:47, , 10F
真假= = ,那如果甲變成乙的老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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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0:48, , 11F
保證人義務(§15)為防止之義務 哥哥沒有義務要捐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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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0:48, , 12F
給妹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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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道理不捐腎就要付刑法上的責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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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0:49, , 14F
為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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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成爸爸也不用一定要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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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作為可能性,又有保證人地位 甲有救助義務,但是叫他捐腎也好像不太可能 我也不知道要怎麼寫= =

06/17 20:50, , 16F
見死不救不等於有保證人地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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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0:51, , 17F
可是他們都最近親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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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0:51, , 18F
報紙那些都是自願的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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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xerady 來自: 118.161.162.31 (06/17 20:54)

06/17 20:51, , 19F
見死不救是和遺棄罪有關吧 但這也一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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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0:52, , 20F
如果以元PO的過失致死來講,光在主觀要件上就不成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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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故意的吧!!因為題目說哥哥知道妹妹不換腎會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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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0:52, , 22F
他快淹死,不拉他起來就不行,但捐腎太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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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0:55, , 23F
最近親人也沒有課與捐內臟的義務阿 而且如果真有義務 就變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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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0:55, , 24F
意殺人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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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0:57, , 25F
舉個例子...如果A的小孩因為先天性心臟病需要換新的心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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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0:58, , 26F
那A不捐心臟是不是就應該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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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可是這個好像沒有作為可能性,因為一換掉A就死了!! 我是這樣想啦= = 但是甲弄掉一個腎又不會死.... 還是作為義務有一個什麼限制之類的,我不知道@@ 所以才跑上來問了 ※ 編輯: xerady 來自: 118.161.162.31 (06/17 21:00)

06/17 20:59, , 27F
你把救助義務放的太寬了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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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心臟的例子不對吧 一個人只有一顆心臟...捐了不就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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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1:00, , 29F
這要是成立的話很多人都得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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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1:02, , 30F
我也覺得舉心臟的例子有點嚴苛,不過還是想讓原PO了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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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義務的範圍真的不應過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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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保證人地位,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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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把保證人地位跟救助義務綁在一起 有保證人地位就有救助義務= = 就像snow21大所說,這樣下去不都一堆人判刑 可是如果去解題,總要寫一個....理由,但是我又寫不出來 救助義務有,但是好像有個限度,那這個限度是什麼= = ※ 編輯: xerady 來自: 118.161.162.31 (06/17 21:06)

06/17 21:04, , 33F
我誠心覺得原PO走火入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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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42 則推文
還有 5 段內文
06/17 22:58, , 76F
實務切腎是重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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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3:00, , 77F
依照社會一般人觀念,親屬不捐器官就要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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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3:02, , 78F
且欠缺期待可能性,救助義務是指承擔法律上的危險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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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3:02, , 79F
而不是道德上的捨身取義,結論 以上亂掰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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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3:03, , 80F
如果甲構成不法,不止醫生可以正當防衛連鄰居也變成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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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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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3:04, , 82F
是阿 這就是用期待可能性解的超級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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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3:05, , 83F
但這前面本來就很難解決 題目甚至可以加 如果你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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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3:06, , 84F
你的兒子/女兒 100%因腎病而死 反之100%會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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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3:07, , 85F
生命無價,人性尊嚴,這我有看到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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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3:07, , 86F
法律上的救助義務這句話並無法合理解釋掉下水要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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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3:07, , 87F
腎病就不用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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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3:21, , 88F
不過考試真的出這題,還滿好寫的,只要話虎爛分數就拿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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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3:22, , 89F
louis大的問題就是價值判斷囉 法律認定本來就在於價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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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3:23, , 90F
斷 言之成理 要件內容正確 改題老師心胸寬闊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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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3:23, , 91F
基本上分數都拿的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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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23:49, , 92F
...也沒有人能保證甲接受手術就不會有危險 說不定感染就掰了
06/17 23:49, 92F

06/17 23:50, , 93F
考慮到重大身體甚至生命 期待可能性微乎其微吧?
06/17 23:50, 93F

06/17 23:51, , 94F
然後換下一個活著的某人再來負過失致死? 又不是躲避球orz
06/17 23:51, 94F
所以在找讓甲不成立的理由,我也覺得不可以啊!

06/18 00:09, , 95F
衷心建議你去補個習.
06/18 00:09, 95F

06/18 01:15, , 96F
讀書讀哪去了。。。。
06/18 01:15, 96F

06/18 01:55, , 97F
似是而非的見解很多 多看書多思考吧 真有誠心要問 站內信
06/18 01:55, 97F

06/18 11:17, , 98F
救助義務的地步有到捐內臟嗎?
06/18 11:17, 98F
我也是在想救助義務所賦予的作為義務有個限制,那這個限制的標準是什麼 阿知,就放著給他.....發霉~

06/18 12:12, , 99F
而且因果關係不宜過度擴張,不然連爸爸媽媽鄰居都適用了
06/18 12:12, 99F
甲、乙兩人為兄妹,乙(妹妹)患有腎臟疾病故長期洗腎渡日。某日乙病況突然急轉直下, 醫師告知甲必須儘速幫乙換腎,否則會有生命危險。甲知道自己符合換腎的標準,但因身 負巨額卡債,又知道乙有保險且受益人在甲名下,心想乙死了也好,還可以領保險金還卡 債,故對於醫師所發之警告不為所動。一個禮拜後,乙便因病情惡化過世。問甲如何論處? 本題甲是否成立殺人既遂之不作為犯?個人認為成立,客觀上具有保證人地位負有救助義 務而不作為,主觀上具有間接故意,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 ※ 編輯: xerady 來自: 118.161.144.29 (06/18 13:11)

06/18 20:51, , 100F
兄妹可不在法律規定的保證人地位,那是學說自己說的
06/18 20:51, 100F

06/18 20:52, , 101F
因此當牽涉到重大身體法益時更應該要限縮適用
06/18 20:52, 101F
個人覺得保證人地位是一個很難介定的地方 也有學說提密切的共同生活關係,那題意兄妹算不算? 如果題目把甲乙改成父子關係,那總該有保證人地位了吧? 大家的課本裡都有很多種例子,也有很多種說法 但這些不是我的問題核心 上面也有版友提出因果關係的問題或客觀歸責加以排除 但如果把題目設定成遺棄罪(294後段),行為犯不用檢討因果關係跟客觀歸責 那問題不就又要回到原點了 所以小弟提出本題的主要問題不在於保證人地位的建構 也不是因果關係客觀歸責 而在於保證人的作為義務應該達道什麼程度?可以無止盡的上限嗎? 但總不能要求保證人捨身取義吧? 有在網路上試著找答案,是有找到一段文字 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aartic102.aspx 「作為義務之界限」方面,作為義務之內容並非毫無界限,應是具體個案而定,可以參考 容許風險的概念,亦即在一般價值判斷上,對於當時情況下的風險控制的合理付出就是作 為義務人義務界限之所在。」 這邊有提到一點,用一般價值判斷,對於當時情況下的風險控制合理的付出 如原題,基於一般價值判斷,若要甲割腎救乙並不合理 所以是「構成要件不該當」嗎? 小弟有去書局翻了一下教科書 好像是用期待可能性的方式去解決,但如此醫生丙就可以壓甲割腎了,主張23不用考慮衡 平性。 網路上另有查到 http://ppt.cc/cdxh http://ppt.cc/5wqO 這兩篇好像有提到作為義務的界限 不過看不到內容 = =

06/18 20:52, , 102F
更有學者認為只有危險前行為是唯一的保證人地位
06/18 20:52, 102F

06/18 22:41, , 103F
樓上說的學者是黃榮堅老師巴??不過他的危險前行為的解釋
06/18 22:41, 103F

06/18 22:41, , 104F
和別人也不太一樣
06/18 22:41, 104F
※ 編輯: xerady 來自: 118.161.160.8 (06/18 23:19)

06/18 23:39, , 105F
遺棄怎麼不用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因果關係代表行為人也
06/18 23:39, 105F

06/18 23:39, , 106F
沒有預見可能性,一樣構成要件不該當
06/18 23:39, 106F

06/18 23:41, , 107F
你這題跟遺棄完全沒關係,因為你主觀已經認為不捐腎妹就
06/18 23:41, 107F

06/18 23:43, , 108F
06/18 23:43, 108F

06/18 23:45, , 109F
保證人地位本來就是沒辦法用具體表示,因為你設定好就有
06/18 23:45, 109F

06/18 23:46, , 110F
可能侵害到別的法益,所以我覺得還是偏客觀判斷會比較好
06/18 23:46, 110F
文章代碼(AID): #1Hlm7NHL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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