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1關務四等 行政法時效問題
101關務四等行政法概要
A公司為依組織規程設置之公營事業,於84年間,向高雄市政府申請挖掘道路埋設管線,
經高雄市政府核准並發予「道路挖掘許可證」,並依行政院函釋,就A公司埋設管線之事
實,免收土地使用費。嗣因高雄市政府於86年間訂定「高雄市市有土地裝置埋設管線計收
使用費作業規則」,並經清查後,乃於100年10月11日發函,請A公司繳納自87年1月1日起
之土地使用費。
(三)A公司如主張高雄市政府87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之土地使用費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是否
有理由?試分別說明之。
想法:
行程法施行前消滅時效類推民法15年,施行後殘餘期間超過5年者縮短為5年
但還是不知道這題的時效要怎麼算...
請各位前輩幫忙,謝謝!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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