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01年普考法律廉政刑法概要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罐頭)時間13年前 (2013/06/23 15:36), 編輯推噓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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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正值青春期之十五歲甲,經常逃學闖禍,由於不滿母親乙管教,而在網路上張貼訊息,尋 找適合對象來殺害母親乙。丙看到訊息後與甲聯繫,甲將殺乙計畫告知丙,丙對甲提供建 議,並允諾執行此計畫,此時,甲並不知道丙是由警察假扮。某日,當甲與丙相約見面商 討酬勞與相關細節時,立即被丙逮捕。問,如何論處甲、丙之行為?(25分) 我想問的是: (1)這題的甲上網發訊息最後找到特定的丙來執行 是刑法153的煽惑(不特定人、不特定罪)還是272的教唆(特定人、特定罪)? (2)很明顯的,最後整個犯案計畫到了預備的階段就結束了 那甲的刑責?(我個人覺得是依教唆犯的規定處以272預備犯的刑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1.90.12

06/23 15:49, , 1F
依限制從屬性 須正犯存在方能成立教唆犯
06/23 15:49, 1F

06/23 15:50, , 2F
但本題自己認為丙主觀上自使沒有犯罪的意思 不成立犯罪
06/23 15:50, 2F

06/23 15:53, , 3F
教唆犯缺少正犯不會成立
06/23 15:53, 3F

06/23 15:54, , 4F
就算按舊法29條3項未遂教唆 仍不會成立
06/23 15:54, 4F

06/23 15:54, , 5F
因為丙沒有萌生犯意
06/23 15:54, 5F

06/23 15:59, , 6F
自己會直接把甲PO文的行為當成272預備犯的正犯
06/23 15:59, 6F

06/23 18:14, , 7F
丙是釣魚偵查 甲應該連引起丙的犯意都沒有
06/23 18:14, 7F

06/23 18:15, , 8F
我認為甲連教唆犯都不是
06/23 18:15, 8F
文章代碼(AID): #1HngM1pI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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