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司法院院解字第3181號解釋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這是什麼人生啊?)時間13年前 (2013/06/25 17:03),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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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司法院院解字第3181號解釋: 「某甲之媳在與某甲之子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規定? 在某甲之子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應認為某甲之子之婚生子,此子 縱為某甲與其媳通姦所生,亦非某甲所得認領。至某甲之子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 定判決後,經某甲認領者,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不能不視為某甲之 婚生子。」 第 1065 條 I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II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為什麼第1065條第2項啊 ? 依題意,某甲是公公,跟媳婦生下一子..應該用第1項才對啊! 請高明的大大替我解迷一下...我想了好久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6.20.157

06/25 17:34, , 1F
因為你看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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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之媳在與「某甲之子」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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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21:12, , 3F
應該是條文引錯...還有第三行的「?」,應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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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文義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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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23:48, , 5F
W大,我看錯的意思是指什麼?我還是轉不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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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23:49, , 6F
B大,你的意思是正確是引用第1項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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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23:56, , 7F
應為1065第1項才對..可能當初寫該解釋的人不小心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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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23:56, , 8F
錯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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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7:58, , 9F
基本上 這實務見解 不用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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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oLp6wz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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