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身特/102/法院組織法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網路文章一大抄)時間13年前 (2013/07/13 23:47),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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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102 身特四等/書記官/法院組織法 某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甲法官涉嫌貪污,非屬特殊重大之案件,最高法院檢察署檢 察總長可否下令移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辦理?理由為何? 想法: 這題我有兩個疑問 1.法組63-1 I 第三款: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 ,經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條文的意思是指 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且"經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嗎?? 2.如果是肯定的話 那特偵組對該案件則無管轄權, 那麼檢察總長可否依法組64條將該案件移轉給特偵組呢?? 煩請各位高手不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255.78

07/14 01:08, , 1F
我覺得應該是“且”經檢總指定耶!否則就會有“或”了
07/14 01:08, 1F

07/14 03:16, , 2F
雖然我很久沒念了 但是我可以跟你講 特偵組偵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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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法條規定的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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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06:20, , 4F
法條是逗號,所以是且。另外偵查沒有管轄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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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統一法律見解等理由,是有可能用64條來移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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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uNQ2w8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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