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請教行政訴訟法第8條2項和第7條之差別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LABOY)時間13年前 (2013/07/29 13:24), 編輯推噓7(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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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請教各位關於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2項和第7條之差別 我理解第8條2項, 為訴之法定客觀合併,需具有因果關係,才得以併為請求 (撤銷訴訟為方法<因>,給付訴訟為目的<果>) 並限定以撤銷訴訟為據者才有其適用, 而第7條 為訴之客觀合併,不需具有因果關係, 並不限於撤銷訴訟,確認訴訟、課與義務訴訟亦可適用財產上之給付, 但問題來了.... (1)提起撤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並請求返還已繳交之交通罰鍰 (2)對免職提起撤銷訴訟,並請求免職後至勝訴間所欠薪資及相關給付。 (3)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並對造成損害提起國賠 (1)比較單純我能夠理解,請求返還已繳之罰鍰必須先對該裁決 提起撤銷才可請求返還罰鍰,具因果關係,所以用4+8II 但(2)和(3)我就不懂了 (2)對於提起撤銷免職訴訟並要求返還期間所應付之薪資及給付, 這為什麼是以第4條+第7條??? (林清老師課本5-68) 不是應該要先確認免職處分之違法才能請求返還所欠薪資嗎? 那不是應該4+8II嗎? (3)違法行政處分所造成之國賠事件 我其實一直知道國賠雙軌是4+7或是直接走國賠法 但問題是國賠前提不是該行政處分要違法才能夠有賠償不是嗎? 為什麼不是4+8II呢?? 這問題困擾了我好久,煩請各位替小弟解惑,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9.77.242.77

07/29 14:18, , 1F
看你如何定義第七條性質
07/29 14:18, 1F

07/29 14:19, , 2F
如果定義為訴之客觀合併 就會有你的疑問
07/29 14:19, 2F

07/29 14:24, , 3F
如果定義成獨立訴訟型態 方便不同審判系統訴訟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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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14:24, , 4F
就是用來提國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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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15:04, , 5F
要求撤銷免職處分 並要求返還薪資?? 這可能嗎,想清楚點
07/29 15:04, 5F

07/29 21:32, , 6F
小弟可能太久沒看行政法了~ 原PO應該先將敘述說一下~
07/29 21:32, 6F

07/29 21:34, , 7F
一開始看,小弟還沒看到下文,就在想?? 哪有(2)(3)?殺沒啦~
07/29 21:34, 7F
※ 編輯: laboy322 來自: 119.77.242.77 (07/31 10:56)

07/31 10:58, , 8F
TJQAZ大大 已重新編輯, 請看看
07/31 10:58, 8F

08/01 23:33, , 9F
@@" 小弟是無聊打屁滴說~ 呵呵~ 怎知挖了一個洞 跳呢?
08/01 23:33, 9F

08/01 23:34, , 10F
首先對第七條定義~ 你採的是客觀合併,李建良師是附帶請求~
08/01 23:34, 10F

08/01 23:35, , 11F
基本上差不多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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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23:37, , 12F
(2)來說~ 撤銷訴訟絕不會+給付訴訟 因為給付訴訟的標的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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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上金錢及其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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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23:41, , 14F
至於為什麼要用4+7乃因就單單撤銷還是有其所受損害,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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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23:45, , 15F
上之損害,所以合併請求~ 單就第8條而言,一般撤銷訴訟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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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直接提可給付訴訟乃因滿足其標的,即財產上或其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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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23:49, , 17F
所以不會出現4+8的情形 只會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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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23:50, , 18F
(3)的情形跟(2)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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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23:55, , 19F
另外你(2)所說要確認免職之違法處份~ 確認訴訟並不具有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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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23:56, , 20F
違法之處份,其在訴訟上地位為補充性 所以能提起撤銷~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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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23:57, , 21F
會提起確認訴訟 這是確認訴訟的 補充性原則~
08/01 23:57, 21F

08/02 00:00, , 22F
小弟感覺只有有金錢給付~ 你都想走第8條,但那要金錢給付
08/02 00:00, 22F

08/02 00:01, , 23F
為標的時~ 以上小的拙見~~
08/02 00:01, 23F
文章代碼(AID): #1HzVoEf-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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