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2年司法特考民訴大意與刑訴大意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8.甲乙開車均有不慎,互撞而造成彼此損傷,甲訴請乙賠償200萬元,
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賠償甲30萬元,駁回其餘部分,甲就敗訴之170萬
部分合法上訴於第二審,乙則未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甲的上訴時,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未提起上訴,故乙敗訴部分,於乙之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B)乙未提起上訴,故乙不可於第二審,就甲撞傷乙之損害提起反訴
(C)乙可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
(D)乙為保護自己權益,可於第二審任意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ANS:C
我想問A、B錯在哪裡
有哪些法條依據
10.下列關於再審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再審之訴,應於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B)再審之不變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
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C)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再審
(D)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違背法令時,
當事人如據以為再審之理由者,其不變期間,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
ANS:A
D選項的法條或是觀念是從哪裡出來的
我參考書裡面找不到
12.甲受雇於乙公司,其收入為全家唯一之經濟來源,甲遭乙非法解雇,欲起訴請求
確認與乙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命乙給付非法解雇期間之工資,然而尚未及
起訴甲全家因其遭解雇而陷入斷炊之窘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防止甲與其家人發生重大損害,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
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B)甲應盡快起訴,未起訴前法院無法為其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法院依法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D)為使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程序迅速進行,法院命甲釋明即可,無須命乙陳述
ANS:C
A選項是不需要檢察官聲請嗎??
B是錯在哪裡??
另外我想問的是
請求確認與乙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必須打確認訴訟
請求命乙給付非法解雇期間之工資,必須打給付訴訟
所以甲必須打兩個訴訟 我的想法這樣對嗎??
14.以下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以原確定終局判決之兩造當事人為共同被告,
就判決中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
(B)第三人撤銷之訴,雖然名為撤銷訴訟,但性質上卻屬給付之訴,係在請求
原確定終局判決之法院應作成新判決內容,藉以取代原先判決內容
(C)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若對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
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
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D)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
依聲請後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範圍內,以裁定停止原
確定判決之效力
ANS:B
我想問B選項哪裡錯
其他選項都有看到法條
這個選項的法條是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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