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2年司法特考民訴大意與刑訴大意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在這個世界瘋狂)時間13年前 (2013/08/18 23:01), 編輯推噓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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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8.甲乙開車均有不慎,互撞而造成彼此損傷,甲訴請乙賠償200萬元, 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賠償甲30萬元,駁回其餘部分,甲就敗訴之170萬 部分合法上訴於第二審,乙則未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甲的上訴時,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未提起上訴,故乙敗訴部分,於乙之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B)乙未提起上訴,故乙不可於第二審,就甲撞傷乙之損害提起反訴 (C)乙可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 (D)乙為保護自己權益,可於第二審任意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ANS:C 我想問A、B錯在哪裡 有哪些法條依據 10.下列關於再審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再審之訴,應於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B)再審之不變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 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C)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再審 (D)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違背法令時, 當事人如據以為再審之理由者,其不變期間,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 ANS:A D選項的法條或是觀念是從哪裡出來的 我參考書裡面找不到 12.甲受雇於乙公司,其收入為全家唯一之經濟來源,甲遭乙非法解雇,欲起訴請求 確認與乙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命乙給付非法解雇期間之工資,然而尚未及 起訴甲全家因其遭解雇而陷入斷炊之窘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防止甲與其家人發生重大損害,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 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B)甲應盡快起訴,未起訴前法院無法為其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法院依法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D)為使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程序迅速進行,法院命甲釋明即可,無須命乙陳述 ANS:C A選項是不需要檢察官聲請嗎?? B是錯在哪裡?? 另外我想問的是 請求確認與乙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必須打確認訴訟 請求命乙給付非法解雇期間之工資,必須打給付訴訟 所以甲必須打兩個訴訟 我的想法這樣對嗎?? 14.以下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以原確定終局判決之兩造當事人為共同被告, 就判決中對其不利之部分提起 (B)第三人撤銷之訴,雖然名為撤銷訴訟,但性質上卻屬給付之訴,係在請求 原確定終局判決之法院應作成新判決內容,藉以取代原先判決內容 (C)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若對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 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 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D)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 依聲請後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範圍內,以裁定停止原 確定判決之效力 ANS:B 我想問B選項哪裡錯 其他選項都有看到法條 這個選項的法條是哪一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9.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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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B 446條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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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A 同一訴訟標的既判力和上訴效力是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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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D) 釋字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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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審判的時候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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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A 通常是監護宣告具公益事項 檢察官可為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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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B.C明顯矛盾 請參538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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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意原PO用法條章節找答案會快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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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之訴有時候會包含確認之訴 確認法律關係有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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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為給付之訴的前提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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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本題 甲可以主張僱用關係存在的契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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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契約關係不存 就甲的勞力付出 也可以主張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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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5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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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5準用再審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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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4E7GYq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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