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關於對稅捐申請複查需加徵滯納金嘛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別真的出來阿))時間13年前 (2013/09/06 00:01),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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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 20 條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 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35 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 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 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小弟對於這兩個法條產生了一點疑問 1.申請複查是否應先行於繳納稅額後再申請複查 2.倘若未先繳納稅額後申請複查是否需加徵滯納金 3.倘若需加徵滯納金,複查結果的不同對滯納金是否有影響 以下舉個例題 地價稅的繳納時間為11/1-11/30(11/30 為星期1) 甲先生於10/20號收到了繳納地價稅的稅單,應納稅額為100,000 甲先生對此金額不服並未逾11/30前繳納,而申請於12/9號申請複查 而1/5複查結果出爐,甲先生應納稅額為50,000元 試問甲應納稅額是否應加徵滯納金呢?如果甲要加徵,加徵的%數為? 又倘若複查結果為150,000,結果有何不同? 以上實在找不到答案...想請教下版上的朋友... ---------------------------------------------------------- 以下是我的想法 第 38 條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稅捐 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 日內退回;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 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 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參照紫色線部分,之所以有應退還稅者,是因其先繳納了應納稅款,所以才有退還問題 故申請複查應先繳納應納稅額,若無先繳納則會被課徵滯納金,依其原繳納期間屆滿之 翌日起至申請複查日止每逾兩日加徵百分之一 本題解答 1.甲應就50,000部分加徵滯納金,逾了9日,應加徵0.04 2.複查結果為150000,應就100,000部分加徵滯納金,應加徵0.0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2.75.192 ※ 編輯: TryKoan 來自: 220.142.75.192 (09/06 00:03)

09/06 12:56, , 1F
行政救濟 加息不加滯納金
09/06 12:56, 1F
文章代碼(AID): #1IAAhfpa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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