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證交法157-1"實際獲悉"跟"消息明確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別真的出來阿))時間12年前 (2014/07/02 23:31), 12年前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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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157-1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 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 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案例探討 A為甲公司董事長,7/3號將招開記者會宣布一大利多消息 A於消息公開前打電話給經紀商乙的證劵員B買入甲公司股份 B依照他的專業經驗猜測疑有利多消息也跟著買入甲公司1萬股 問題:請問B是否成立內線交易罪 ----- 這提是改編過去實例題 過往學說認為B會成立內線交易罪...中間過程先略 問題是修法後已要求要"實際知悉""消息明確" 如此一來B僅憑猜測是否仍成立內線交易就有爭議 想請問此類似案例學說跟實務是否有新的看法呢QQ 還是跟過往持一樣的見解呢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3.75.1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4315093.A.05C.html ※ 編輯: TryKoan (220.143.75.19), 07/02/2014 23:31:48

07/03 07:19, , 1F
也許在考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07/03 07:19, 1F

07/03 07:20, , 2F
上款獲悉的意義,如竊聽董事長、侵入公司得到訊息等
07/03 07:20, 2F
文章代碼(AID): #1Jj2NL1S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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