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裁罰性行政處分陳述意見
看函授講到行政罰法
其中行政罰法42條有規定例外不用讓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老師說此條跟行政程序法103的設計很像
所以即便直接拿行政程序法103的規定來套,答案也是差不多
不過詳細比較之後,行政罰法和行政程序法的例外事由其實不太一樣
如果在裁罰性行政處分的案例
僅行政程序法有的例外事由(如:103第7款),而行政罰法沒有
那麼在裁處的時候是否仍可援引之?
行政罰法第42條算是比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更嚴格之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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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5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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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wanderer (1.34.51.151), 07/05/2014 18: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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