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總-一題無權處分(無權處分人繼承)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 jimmywr)時間12年前 (2014/07/07 07:50), 12年前編輯推噓12(1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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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甲竊取父親一只手錶,出售給不知情的丙。一個月後,甲的父親去世, 甲繼承父親所有財產。此時,甲主張手錶買賣契約無效,要求丙返還該 手錶,則丙則主張其是合法取得該手錶之所有權。試問,誰的主張有理? 這題我的問題主要就是在於,要如何去討論說甲主張, 因為繼承父親遺產,所以先前的買賣契約無效,是無理由。 我覺得丙是絕對可以主張善意取得的, 但又要以什麼法律依據反駁甲的不合理? 謝謝! 我的答案如下: (一) 丙可取得該手錶之所有權: 1.按無處分權人就其標的物之處分,須經權利人承認後發生效力。(民法第118條 第1項參照)。在本題中,甲竊取父親一只手錶,其手錶的所有權屬於父親,甲出 售給不知情的丙,屬於無權處分,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在父親未承認之前效 力未定。 2.手錶之所有權係屬父親,而甲占有該手錶,丙因善意信賴甲佔有該錶的公示外 觀,而以為甲為有處分權人。故須對丙之善意信賴保護,以為護交易安全。故依 照民法第801條、第948條第1項,丙可主張善意取得該錶之所有權。 第一個部份應該沒有問題,比較有問題的是第二個部份:我擬了兩種方式來作答, 第一種是從負擔行為不已處分人有處分權為必要 第二種是,有一位書書記官朋友,跟我說這題應該可以調判例出來作答: 版本一: (二)買賣契約有效,甲無法請求返還該手錶: 1.依題意,甲在繼承父親所有財產後,對乙主張一個月前的主張買賣契約無效,    於法律上沒有理由。由於甲一個月前和乙所簽訂的買賣契約,係屬負擔行為,  負擔行為,不直接使標的物的所有權直接發生變化,故不以所有權人有處分權  為必要,買賣契約在雙方就標的物和約定價金互為同意後,始生效力。(民法第 345條第2項參照) 版本二 (二)買賣契約有效,甲無法請求返還該手錶: 1.無處分權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因繼承取得權利者,其處分行為仍有效。  (29年台上字第1405號參照。)甲在父親去世,繼承財產之後,其手錶交易的債權  行為和物權行為皆有效,(債權行為不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必要)故甲對丙無法主  張買賣契約無效而要求返還該錶。 謝謝各位耐心看完!謝謝! -- Anything, without blind insistence, is righ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43.24.18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ransLaw/M.1404690608.A.7BE.html ※ 編輯: JimmyWr (115.43.24.188), 07/07/2014 07: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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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是版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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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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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抗辯必須同時從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方面討論,所以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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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部分寫版本一的內容,物權行為寫版本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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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主要在考949, 原占有人可以在2年內請求善意占有人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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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物,而這個形成權是否可以被偷竊人甲繼承。你這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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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說錯,但是沒有寫到老師要考的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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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會合併在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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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謝謝樓上的前輩,這題949是該討論,但剛我問過法院服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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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只要父親才能主張949,其他人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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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說是不能繼承拉,不過考試的話因為大家的結論都會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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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理由寫到很漂亮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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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偷竊者非原佔有人,該形成權不能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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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很謝謝各位阿,等等來修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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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回來考試題目跑去問法院服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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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要類推適用民法118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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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聽考試的朋友講說,法院和法服社都可以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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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要寫118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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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推118第二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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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這題就是在考118二項啊!949繼承人能否主張也是一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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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行為反正都是有效。物權行為一開始無權,後來繼承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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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118二項,其處分行為自始有效。還有原po的版本二29年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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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是在說118二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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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個人愚見,若丙為善意無重大過失,丙依照801 948取得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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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若丙係善意但有重大過失,則適用118二項,丙也取得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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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所以不論甲怎麼抗辯都無理由(949繼承人主張這一點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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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更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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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跟948是動產的善意取得,759-1第二項才是不動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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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另外本題應該是118第2項無誤,至於29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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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號我找不到這個判例喔,只看到31上28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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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先講118第2項,再提759-1第2項會比較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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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目不是手錶嗎?7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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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肯定不是在考118II,因為丙已經善意取得該物,自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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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取得手錶所有權,因此無論丙是否引用118II,也只是疊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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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屋,無論如何丙已經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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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善意取得其實已經排除118II的適用,例如假設手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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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擔保物權,因為丙善意取得,該擔保物權即消滅,與118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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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書有相違背,基於保護交易安全118II但書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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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討論丙有沒有重大過失而不知....覺得時間太多就寫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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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118II只會用在丙是惡意取得的情形,不會用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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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丙不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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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竊取父親一只手錶,出售給不知情的丙====>用誰的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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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的想法滿有創意的 只是我覺得949的考點會落在討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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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擔保的考點 若是自始主觀不能 修正成負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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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考點 只是這裡出賣人自始惡意 沒這種考點的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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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要看看原PO的題目是哪種等級的 啥類科的考試 有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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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要看類科考試 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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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題目應該就只有這樣 而判斷成是無權處分應該沒啥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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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出現大小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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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949的原因很簡單,因為翻遍民法法條皆無法阻止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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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949, 要不在法官造法的範圍內凹成甲不能行使949,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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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大絕招的善良秩序,是很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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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kU32Lx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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