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總則追訴權時效計算問題已刪文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芒果就是芒果)時間12年前 (2014/07/09 14:20),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最近剛唸完撲馬老師的刑總,書中的追訴權章節有提到 在舊法時期,追訴權時效的計算是「第80條 + 1/4 + 偵查到通緝(或不受理)的時間」 並舉「98年台上2094號判決」的計算方式說明。 後來我自己胡亂假設到一個問題,卻產生了一些疑惑 假設A在舊法時期犯殺人罪,經歷一、二審後無罪確定 2年後檢察官以發現新證據為由聲請再審,法院亦准予再審,但1個月後A逃亡遭通緝。 Q1:即使一二審無罪確定,追訴權時效是否還是應該由殺人時起算? Q2:「無罪確定後~發布通緝」的這段時間,追訴權時效是否又開始繼續進行? 自己的想法是: Q1:雖然無罪,但是依法條文義還是應該以殺人時起算,跟審判有罪無罪沒有關係 Q2:這段時間內追訴權既然因為有確定判決而無法行使,所以時效應該還是要繼續 進行,直到再審後才停止,並於通緝後又再度開始繼續進行。 以上理解不知道正不正確? 因為我身邊沒有人可以討論,對自己的答案也沒有信心,翻書也沒有看到類似的問題 所以才想上來請好心人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8.207.12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4886854.A.715.html
文章代碼(AID): #1JlDz6SL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JlDz6SL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