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教唆犯重罪,卻只犯輕罪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c8)時間12年前 (2014/07/18 13:49), 12年前編輯推噓9(904)
留言13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甲教唆乙殺丙,乙卻只想傷害丙,並且傷害了丙 乙論輕傷既遂罪 請問甲在實務上和在通說上是如何論處的? 1.教唆輕傷既遂 2.教唆殺人未遂 我的想法: 我知道學說上有這兩說,也覺得兩說皆有理, 我在周昉的課本看到寫2. 但是我覺得是1.(因為共犯限制從屬性) 請問哪個是多數說?實務和通說是怎樣論處的... 求解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1.73.21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662579.A.214.html ※ 編輯: c8xji6 (114.41.73.213), 07/18/2014 14:03:57

07/18 14:08, , 1F
1吧!我覺得2應該是以前舊法29三項的未遂教唆吧!
07/18 14:08, 1F

07/18 14:11, , 2F
但這是周昉102年的課本,真的會錯嗎?有點懷疑自己...
07/18 14:11, 2F

07/18 14:13, , 3F
老師上課怎麼說的?有時候老師會在上課更正。我不知道啦!
07/18 14:13, 3F

07/18 14:13, , 4F
錯了請海涵
07/18 14:13, 4F

07/18 14:27, , 5F
刑法沒有對錯 只有推論合不合理
07/18 14:27, 5F

07/18 14:29, , 6F
我不記得老師怎麼說,我不敢亂講..但我在課本中連1.的說法
07/18 14:29, 6F

07/18 14:30, , 7F
都找不到,答案直接寫2
07/18 14:30, 7F
我知道這兩個說法都有理,我只想知道通說是哪一個?實務說法又是哪一個? 謝謝 ※ 編輯: c8xji6 (114.41.73.213), 07/18/2014 14:31:05

07/18 14:35, , 8F
97台上2757決參照司法院下面評註,有一模一樣的舉例
07/18 14:35, 8F
由於殺人與傷害之事實內容具有部分重疊關係, 正犯乙所實現之輕傷部分,仍屬教唆犯甲之教唆內容所得涵蓋之範圍,因此,對於正犯乙 所實現之故意輕傷行為,仍得就重疊之輕傷範圍內,論以教唆輕傷既遂。至於被教唆之正 犯乙所未實現之殺人部分,由於欠缺符合構成要件並具有違法性之正犯主行為,加上刑法 第29條第3項之規定已修法刪除,應不成立教唆犯。 (幫整理推文) 非常感謝你!這是我要的答案!我就是想知道實務上怎麼論的。

07/18 14:44, , 9F
所以真的是29三項囉?感謝s大找判決。
07/18 14:44, 9F
※ 編輯: c8xji6 (114.41.73.213), 07/18/2014 14:46:59

07/18 15:11, , 10F
謝謝整理,附連結: http://0rz.tw/QhhHW
07/18 15:11, 10F

07/18 18:44, , 11F
專業!!又學到一個了,感謝分享
07/18 18:44, 11F

07/18 23:17, , 12F
推專業
07/18 23:17, 12F

07/19 03:15, , 13F
07/19 03:15, 13F
文章代碼(AID): #1JoBLp8K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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