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修正349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當局者迷迷迷)時間12年前 (2014/07/21 09:41),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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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329後將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牙保(媒介) 從兩項合併成一項 但相應的61,刑訴253,376未跟著變動 那現在這三條該怎麼適用? 直接「立法疏漏」按修正前,讓除收受以外之贓物罪 得免刑,微罪不舉,不得上三 還是要依修正後,將準贓物納入61,253,376的適用範圍 而搬運寄藏故買媒介則跟收受贓物一起 不得免,不得不起訴,可以上三?(其非3以下而是5以下) 然後這應該是法律變動,從舊從輕,對嗎? 謝謝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0.25.2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906865.A.06B.html

07/21 10:34, , 1F
你應該是要講349條吧,不過你說的對,這真的是我們立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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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10:34, , 2F
嚴謹的代表作
07/21 10:34, 2F

07/24 23:15, , 3F
今年(103)的警特三等有烤出來...
07/24 23:15, 3F
文章代碼(AID): #1Jp6-n1h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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