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刑訴增訂119-1&細則7-7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Oo果汁oO碼:)時間12年前 (2014/07/25 10:23), 編輯推噓2(203)
留言5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公發布日 1030603 類  別 摘  要 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十九條之一、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七條文草案業 經立法院於103年5月30日三讀通過(正確文字以總統公布為準) -------------------------------------------------------------------------------- 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十九條之一、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七條文草案業經立法院於103年5月30日三讀通過 (正確文字以總統公布為準) 修正條文如下: 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 第一百十九條之一  I. 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 並於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 其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 法院或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歸屬國庫。 II. 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七條文 第七條之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 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I. 自繳納之翌日起至前項所訂施行之日止已逾十年之刑事保證金, 於本法施行後經公告領取者,自公告之日起已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歸屬國庫。 II. 自繳納之翌日起至第一項所訂施行之日止未逾十年之刑事保證金, 於本法施行後經公告領取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後段之規定。 -- 明明知道自己很懦弱 但是 表面上卻又一副好強 過了不久才發現 當受了一堆傷 這層保護色 才知道 原來 懦弱不是罪過 是那麼的脆弱 他只是一種的保護色 一碰就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9.192.23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6255011.A.2FE.html

07/25 10:25, , 1F
保證金現在還能生利息了一一"
07/25 10:25, 1F

07/25 11:33, , 2F
不懂「應給付利息」的意思,而且從何時開始加給利息?
07/25 11:33, 2F

07/25 12:38, , 3F
具保金尤其金融犯罪,少則數十,多輒則百萬,放國庫返還付
07/25 12:38, 3F

07/25 12:38, , 4F
利息天經地義。
07/25 12:38, 4F

07/26 21:59, , 5F
工作常常代墊款項,不只沒利息,連刷卡都說紅利點數不能拿
07/26 21:59, 5F
文章代碼(AID): #1JqR-ZB-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JqR-ZB-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