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第121條第2項的問題
想請問大家
民法第121條第2項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
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搜尋網路上的資料,仍不太確定我的理解是否正確,故有2個問題想確定
(1) 這句話的「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
是指120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的狀況嗎?
還是指星期、月、年的第一天,如星期日、某月的1日、1月1日?
看了很久還是不太確定這個條文指的是什麼?
(2) 如果121條第2項是指120條第2項的情況,假設A於6月5日向B借錢,約定期間1個月
依據民法第121條第2項,7月4日是期間的最後一天,7月5日起要還錢?
對121條第2項的理解有疑問,希望可以用白話一點的方式解釋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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