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第141條求解釋
民法第141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
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
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我自己的理解把它分解成兩件事:
a."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
假設是本來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所取得之權利,而該權利還剩四個月消滅,
在此時成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後,
該權利的時效不完成,可以設定在原來時效消滅的時候為起點,向前逆算六個月,
以為時效不完成的期間。
b."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
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這是一般的時效不完成(不完成事由終止後又進行期間)。
a的意思是只要還沒找到法定代理人,其權利在實益上持續處在時效不完成的狀態。
所以時效不完成的始點應滿足"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定代理人"兩個條件
在這個狀態下,時效不完成起算的時間點以向前逆算的方式計算。
再進一步,
假設持續無法定代理人,該時效不完成屆期以後,甚至有可能反覆發生的可能,這成立嗎?
b的意思是以法定代理人確定、或恢復行為能力這兩個擇一發生的條件滿足後,
據此向後開始起算時效不完成的六個月。
不過我自己看的教科書,文義上把這兩者講成一件事。
(在邏輯上可以是一件事可以是兩件事,吧?)
請問我對於本條的理解是不是有誤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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