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的問題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辦理戶口清查,由戶政事務所派員依鄰內戶之次第發給戶
籤,註明村(里)鄰及戶之門牌號碼,並於清查日起按戶查口,填寫戶口清查表。戶口清查
表,得以戶籍登記申請書代替,由清查人員填寫,並由受清查人之戶長或其代理人簽名或
蓋章。共同事業戶,得發交受清查之戶填報。」
法條裡的「共同事業戶,得發交受清查之戶填報。」小弟不懂它的意思?(自己猜是否是
「共同事業戶把受清查之戶的資料交給戶政事務所??」)
希望了解的各位幫小弟解答一下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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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23:44,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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