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348-I
第 348 條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
這條許多書上都寫說是處理數案件(a、b)上訴規定,理解是上訴a案,而未聲明b案
部分,於二審法院審理ab案。
但是某老師說道,數案件一部上訴時,他部犯罪事實二審法院不得審理。
這樣說法上是否牴觸348-I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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