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355的小問題請益
國考版首po,想於此向各位請教民法355的問題。
在買受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況下,買受人可否向
出賣人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小弟的想法是這樣的:此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買受人明知有瑕疵,雙方均為惡意,
按民法355I明知而買的情形,可得知立法者選擇保護出賣人。故在此雙方惡意時,出賣人
得因此脫免其瑕疵擔保責任。
個人這方面不太肯定,因此想請問這理解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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