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台電僱員「法學常識」疑義提出內容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快斬羊)時間2年前 (2022/05/11 11:10), 編輯推噓1(104)
留言5則, 1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1/1
看到剛結束台電僱員「法學常識」解析,其中第30、38題好像有疑義。準備要提出疑義, 有人成功過嗎? 原文節錄如下,附帶一提,他們有提供完整文字詳解: https://lin.ee/wKu4V1n ●第30題→選項AB可能正確 (1) 出題老師心中的正確答案應該是選項B,因「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屬考試院 。 (2)但選項A應該也是錯的。因為司法院所屬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改制為「懲戒法院 」。因此,選項A根本不存在。 ●第38題→ 選項CD均可能正確。 (1) 依民法第1138條第3款,甲之繼承人為姊姊丙與弟弟丁,依民法第1141條,丙丁之應 繼分為各1/2。依民法第1223條,丙丁之特繼分為應繼分之1/3,就本題而言,就是全部的 1/6=100萬。甲之遺囑將遺產600萬全部遺贈給乙,會導致丙丁一毛都拿不到,顯然侵害丙 丁之特留分。 (2) 本題有爭議的地方在於,侵害特留分之遺贈之效力為,該遺囑仍有效(也就是甲遺贈 乙600萬是有效),但丙丁就其特留分100萬,得主張第1225條之扣減權。 (3) 因為題目沒說丙丁是否行使扣減權,故本題結論有兩種可能: 情況1:丙丁未行使扣減權,乙獨得遺產600萬。→選項D正確 情況2:丙丁行使扣減權,丙丁各得其特留分(100萬),乙得到剩下的遺產ˋ00萬。→選項C 正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45.11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52238653.A.6DE.html

05/11 22:41, 2年前 , 1F
這邊打反了吧?應繼分各1/3,特留為應繼的1/2
05/11 22:41, 1F

05/11 22:42, 2年前 , 2F
另外丙 丁拋棄 乙是不是也能獨600萬?A也不對嗎?
05/11 22:42, 2F

05/11 22:43, 2年前 , 3F
阿 目幹...看錯A題
05/11 22:43, 3F

05/11 22:44, 2年前 , 4F
我也覺得對 丙丁繼承權利 但遺贈給乙
05/11 22:44, 4F

05/11 22:46, 2年前 , 5F
另外沒有打反 是我自己看成乙女是他女兒
05/11 22:46, 5F
文章代碼(AID): #1YUoazRU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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