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問題] 借名登記vs代理行為,兩者是否能並存?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謝謝提醒)時間1年前 (2022/11/09 12:40), 1年前編輯推噓11(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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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ZQozH6P ] 作者: MrTaxes (謝謝提醒)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借名登記vs代理行為,兩者是否能並存? 時間: Wed Nov 9 12:40:47 2022 某甲因為看準A屋可能會增值,但是因為本身信用瑕疵無法貸款, 於是就找了好朋友某乙,說要用某乙的名義貸款並購買A屋, 某乙同意,並且簽了一個授權代理書,讓某甲代理某乙去貸款買地。 過程當中的簽約、貸款、移轉等,皆由某甲出面簽乙的名字。 但是之後發生以下情況: 因為景氣大好,A屋果然增值,某甲主張自己是該屋的所有權人, 該屋只是借名登記在某乙名下。但某乙則主張,某甲是自己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行為效力歸屬於本人,故乙也主張自己是該屋的所有權人。 請問甲和乙,誰的主張比較合理? 另外,若景氣大壞,A屋貶值,甲乙當事人做出和上述相反的主張, 又是否也合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78.75.10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67968849.A.199.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MrTaxes (112.78.75.107 臺灣), 11/09/2022 12:40:54

11/09 13:23, 1年前 , 1F
您好,首先,我覺得您標題的問題跟內文的問題是兩回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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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您是想問何者?另外,我認為內文問題的本質,其實就是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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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是否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及借名登記契約中,究竟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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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所有權人(對外)?兩人主張並無誰合理的問題。也就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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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該地增值,兩人皆主張自己為所有權人,若借名登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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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屬實,則借名人可終止該契約並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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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依106年決議,仍可有權處分該地,僅需對借名人負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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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侵權責任而已(競合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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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13:23, 1年前 , 9F
以上淺見,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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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的想法是,法律關係的認定判斷會涉及到到所有權的歸屬。 所以借名登記和代理行為,應該只有其中一個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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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問甲主張借名登記 乙主張代理行為 分別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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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只是事實上到底是借名登記還是乙是買受人而已,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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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併存的問題,單純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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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標的增值的話,乙通常會主張自己就是買受人。 ※ 編輯: MrTaxes (1.200.244.232 臺灣), 11/09/2022 19: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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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同時存在阿,借名登記債權契約、以甲為代理人的乙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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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及貸款所有權移轉物權契約、以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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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代理人的乙與出賣人間不動產買賣契約與不動產所有權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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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物權契約,這些法律關係互不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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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契約效力,要討論的是有沒有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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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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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非原住民與原住民間成立由原住民出名為非原住民買受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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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原保地所有權的借名登記契約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第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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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2項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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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 為限。" 若借名人非原住民,因違反上述強制規定而必須讓借名登記契約無效。 雖然借名登記契約無效,那是內部關係的問題,並不影響與第三人間的物權移轉。 故所有權歸屬於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出名人。 但在其他不違反強制規定的情況下借名登記契約有效,借名人為實質的所有權人。 借名登記效力的判斷,會影響所有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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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即便借名登記契約有效,依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庭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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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只是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的債權契約,出名人為登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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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所有人,借名人只能在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時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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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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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21:10, 1年前 , 26F
至於各該代理行為有沒有效要回去看代理要件,即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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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21:10, 1年前 , 27F
代理法律行為、以本人名義為或受意思表示、代理人不能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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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為能力人及身分行為原則不能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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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21:10, 1年前 , 29F
如果都沒問題,那有權代理的效果依民法第103條,直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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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21:10, 1年前 , 30F
本人發生各該法律行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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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這個例子,甲與乙間約定用乙的名義貸款並購買A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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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提到A屋坐落的土地,那就假設買A屋也包含買A屋坐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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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不然只買A屋可能要另外討論事實上處分權,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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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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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依題目的描述,甲乙間就貸款金錢與A屋成立借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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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21:10, 1年前 , 36F
契約(其實也有可能是甲委任乙去貸款並買受A屋而成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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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42 則推文
還有 3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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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契約無效的情況下,誰有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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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9:28, 1年前 , 80F
借名登記契約無效的情況下,誰有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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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9:28, 1年前 , 81F
7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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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759-1 有權處分的應該都是登記名義人

11/10 09:29, 1年前 , 82F
回到一開始 請問甲和乙,誰的主張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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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9:30, 1年前 , 83F
就單純覺得前面說的那樣 債務 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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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9:31, 1年前 , 84F
因為民庭決議106毀三觀 已經定調出名人有權處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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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9:32, 1年前 , 85F
買受人無論善意 惡意 都可以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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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1第2項還有要求第三人要善意.... 這條文是在補106決議見解的漏洞嗎?

11/10 09:33, 1年前 , 86F
沒辦法...學說及實務上現在仍有爭議 何況只是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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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用這種方式練習 我覺得是很棒的 可以一直刷三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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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9:36, 1年前 , 88F
之前還有人說 借名登記要在土地謄本上註記公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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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09:36, 1年前 , 89F
都借名了 誰會登記阿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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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的風險真的蠻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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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是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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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rTaxes (1.200.244.232 臺灣), 11/10/2022 09:51:35

11/10 10:04, 1年前 , 91F
759-1 II是跟土地法的43接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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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0:04, 1年前 , 92F
但你要主張保障交易安全 要先用土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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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0:05, 1年前 , 93F
我認為惡意的買受人 不能主張759-1 II或土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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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0:05, 1年前 , 94F
只能主張759-1 他是有權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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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0:06, 1年前 , 95F
因為就是你說的 借名登記風險高 甲還願意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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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0:06, 1年前 , 96F
自然不用保護你 風險要由甲在立契約時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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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0:07, 1年前 , 97F
但我不曉得 這個會不會與限制行為人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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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0:07, 1年前 , 98F
因為 又有那種 基於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blab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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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0:07, 1年前 , 99F
再度毀三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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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0:28, 1年前 , 100F
可以併存啊,會覺得無法併存還不就借名登記的本質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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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0:28, 1年前 , 101F
借名登記本質就是脱法行為不要否認,蓋規避物權公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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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0:28, 1年前 , 102F
甚明,但實務既已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而走向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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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0:28, 1年前 , 103F
承認借名登記的債權契約,吾人或許可將借名登記契約視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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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0:28, 1年前 , 104F
私人透過契約自由自行限縮私法自治領域,面對物權法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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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如山的低首妥協,並背地裡行兩人間的自以為的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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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0:28, 1年前 , 106F
小宇宙,相較之下,代理乃奉法律明文所行的擴張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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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0:28, 1年前 , 107F
範圍,是善用制度的真·私法自治大宇宙,豈有既生瑜何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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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0:28, 1年前 , 108F
之問題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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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這觀點有趣...宏觀~

11/11 00:28, 1年前 , 109F
切回事實認定的現實面,每月還銀行貸款的金流由何人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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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00:28, 1年前 , 110F
際支出才是本案有力的關鍵,以上報告,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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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7:58, 1年前 , 111F
本來就都可以啊 這是誰的證據比較能說服法官的問題
11/11 17:58, 111F
是的,證據應該比個別見解更有說服力。 ※ 編輯: MrTaxes (1.200.3.234 臺灣), 11/11/2022 19:49:42

11/11 22:14, 1年前 , 112F
EOM出手都很帥
11/11 22:14, 112F
文章代碼(AID): #1ZQozNeM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ZQozNeM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