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消費借貸的貸與人非所有權人時的契約效力
第 474 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
亦成立消費借貸。
消費借貸是要物契約。好比說金錢的消費借貸,必須要有金錢的移轉交付才會成立。
但所貸與的該筆款項的所有人原本歸屬於第三人。
好比說,甲把一筆五十萬交給乙保管,那麼乙在未經告知甲的情況下,
將該筆五十萬以乙自己的名義出借給丙,並交付移轉了該筆五十萬給丙。
此時乙是否無權處分? 該消費借貸契約是否成立? 丙的善意或惡意是否有影響?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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