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刑法遺棄罪的問題
共 8 篇文章
內容預覽:
恕刪. 該見解記得是講不作為犯. 我是這樣判斷的. 如果該結果是前面之故意作為直接引發. 如傷害致死,就不再論不作為犯. 因為不能期待故意犯該罪的人防止該罪結果. 故欠缺期待可能性. 但是如若該結果非前面之故意作為直接引發. 如私行拘禁→虛脫→死亡 或傷害→跳海→死亡. 就須考慮不作為犯. --.
(還有13個字)
內容預覽:
看到推文有許多板友都受到某個實務見解的影響. 認為故意犯罪後 其後因為欠缺期待可能性. 故不成立294的遺棄罪. 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故意犯罪後 其後的不作為行為 因為欠缺期待可能. 而不成立犯罪. 前提是先前作為犯罪所要保護的法益. 至少大於或等於之後不作為犯所要保護的法益. 行為人連先前較大之
(還有1142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