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刑法遺棄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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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13→)留言1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oveflames (咕啾咕啾魔法陣)時間13年前 (2013/05/01 23:5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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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該見解記得是講不作為犯. 我是這樣判斷的. 如果該結果是前面之故意作為直接引發. 如傷害致死,就不再論不作為犯. 因為不能期待故意犯該罪的人防止該罪結果. 故欠缺期待可能性. 但是如若該結果非前面之故意作為直接引發. 如私行拘禁→虛脫→死亡 或傷害→跳海→死亡. 就須考慮不作為犯. --.
(還有13個字)

推噓11(11推 0噓 12→)留言2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interrain (冬天的雨)時間13年前 (2013/05/01 23:0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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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推文有許多板友都受到某個實務見解的影響. 認為故意犯罪後 其後因為欠缺期待可能性. 故不成立294的遺棄罪. 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故意犯罪後 其後的不作為行為 因為欠缺期待可能. 而不成立犯罪. 前提是先前作為犯罪所要保護的法益. 至少大於或等於之後不作為犯所要保護的法益. 行為人連先前較大之
(還有1142個字)

推噓10(10推 0噓 19→)留言2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eagleray時間13年前 (2013/04/30 23:4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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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故意將某乙打成重傷,某乙成為無自救力之人. 那某甲的不救助,是否還會另外構成294遺棄罪呢?. 我只知道故意開車撞傷人逃逸不會構成185-4. 感覺故意將人傷害到無自救力之程度後的不救助. 應該也不會成立294. 想請教考試遇到這種題目應該如何討論呢?.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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