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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刑法185-3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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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課業] 刑法185-3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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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rbywind
(m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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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5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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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 2011年監察院人權工作實錄. 以及舊版的 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 提及. (3)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查獲酒後駕車吐氣酒精濃度未達每公升0.25毫克,惟已肇事者,原則上不移(函)送檢察機關。但如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確實不能安全駕駛者,仍應移(函)送檢察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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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刑法185-3的問題
推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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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li012140
(m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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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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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5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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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5-3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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