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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FiremanLife (消防員)作者 (官小講話算三小)時間17年前 (2009/02/09 20:58),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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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時候收到一張傳票 說我身份被盜用,要我去高雄法院出庭作證 於是我就打到法院去問那天是否能請公假之類的 法院給我的答案是,可以,因為是法定義務。 所以我就去問人事官,那天可不可以請公假 人事官因公務上的事可以,私事的話就要問一問人事科 隔天人事官給我的回復,不可以。 因為是私事 所以我就很無奈的跟學長僑假(因為不想請事假) 剛剛又不死心的去公務人員版問了一下 有位好心人士回我 ============================================================================== 發文單位:銓敘部 發文字號:(88) 台法二字第1760149號 發文日期:民國 88 年 5 月 21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 第 41 卷 7 期 138 頁 相關法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4 條 要 旨:關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八款所稱「法定義務」之疑義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月刊 第 37 期 70 頁      交通部公報 第 33 卷 2 期 129 頁      考試院公報 第 19 卷 2 期 186 頁      臺灣省政府公報 88 年夏字第 63 期 23 頁      台北市政府公報 88 年夏字第 50 期 20 頁 主  旨:關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八款所稱「法定義務」所指為何?茲      補充規定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查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四條第八款(以下稱本條款)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或基於法定義        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給予公假。      二 經查上開修正係將本部歷次相關函釋予以明定,有關本條款所稱「法        定義務」係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者。      (二)公務人員於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列為原告或被告,而應司法機關傳喚         出庭,且與執行職務有關者。      (三)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保障案件,以提起(出)人、代表人及機關指         派出(列)席者。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4 條(87.12.31) ============================================================================= 幹 被陰了 明天去人事科找人理論 幹 雖然那天已經可以用補休放假 但是拎杯還是不爽 -- 官大講話聲音大; 官小講話算三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0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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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拍~我原本當下要推文"是不是詐騙"但看到"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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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真的-.-" 我同事有次加油沒付錢(他忘記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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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就提告吧~他也是收到傳單結果當做詐騙不予理會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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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多久就被請去了QQ(電話通知) 另外祝你平安渡過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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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吵的有糖吃,奶爸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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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默寡言的像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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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23:35, , 7F
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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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9a2XThg (Fireman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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