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聞] 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 …
日期:12/16
新聞出處:內政部消防署
消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台內警字第五0五六八七號令
發布施行,曾歷經六次修正。為配合消防法第六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業經 總統
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以華總一義字第O九九OO一二三一四一號令公布,本法第六條第一
項所定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種類,業修正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本細則就上開場所之補充解釋規定已無必要;又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業經 總統於九十
九年六月二日以華總一義字第O九九OO一三三四七一號令修正公布,對爆竹煙火之定義、
分類及管理均有完整規範,本細則對爆竹煙火施放等之相關規定亦無必要,配合檢討修正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種類,本法業修正授權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則就大眾運輸工具已無規定之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
二、 本法所指場所係為定著土地上之建築物,大眾運輸工具已非授權範圍,另林場內之
建築物,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已有規定,依建築物用途分類要
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及列管檢查,又大眾運輸工具上之滅火器為內政部公告應施認可品目
及由監理機關定期簡易檢查,業有相關管理機制,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
三、 爆竹煙火之定義、施放管制及禁止施放等,另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六
條及第十七條業定有明文,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九條。
對考試幫助應該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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