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聞] 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 …

看板FiremanLife (消防員)作者 (被天捉弄的人)時間14年前 (2010/12/19 09:47),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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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2/16 新聞出處:內政部消防署 消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台內警字第五0五六八七號令 發布施行,曾歷經六次修正。為配合消防法第六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業經 總統 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以華總一義字第O九九OO一二三一四一號令公布,本法第六條第一 項所定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種類,業修正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本細則就上開場所之補充解釋規定已無必要;又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業經 總統於九十 九年六月二日以華總一義字第O九九OO一三三四七一號令修正公布,對爆竹煙火之定義、 分類及管理均有完整規範,本細則對爆竹煙火施放等之相關規定亦無必要,配合檢討修正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種類,本法業修正授權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則就大眾運輸工具已無規定之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 二、 本法所指場所係為定著土地上之建築物,大眾運輸工具已非授權範圍,另林場內之 建築物,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已有規定,依建築物用途分類要 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及列管檢查,又大眾運輸工具上之滅火器為內政部公告應施認可品目 及由監理機關定期簡易檢查,業有相關管理機制,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 三、 爆竹煙火之定義、施放管制及禁止施放等,另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六 條及第十七條業定有明文,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九條。 對考試幫助應該不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9.104.191

12/19 09:52, , 1F
更正一下是12/3號發佈。不會改內文...
12/19 09:52, 1F

12/19 10:07, , 2F
標題前面大e修改
12/19 10:07, 2F
※ 編輯: joryan23 來自: 219.69.104.191 (12/19 10:10)

12/19 10:10, , 3F
喔喔 真的可以耶 3Q
12/19 10:10, 3F
文章代碼(AID): #1D3MGXbU (Fireman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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